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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牙疏失 牙医师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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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9日电)陈姓牙医师被控未考量病患身体状况就进行手术,也未善尽告知义务及详细记载病历等,遭最高法院判赔病患新台币45万多元。

根据判决书指出,高雄市陈姓牙医师分别于民国91年11月底及94年1月初,为一名63岁的黄姓男子进行植牙手术。

黄男控诉,牙医师未视他的年龄及身体状况,于手术当天一次拔除4颗牙齿、将15支人造牙根全数植入,并紧接着对5颗牙齿抽取神经及根管治疗,相当草率。

他说,术后因细菌感染引发猛爆性肝炎,还陆续有人造根座松动、断裂或义齿损坏、脱落等现象,请求牙医师赔偿医药费、精神慰抚金等1000万元。

陈姓牙医师主张,自91年11月底至94年8月底共治疗黄男22次,手术前也多次拍摄X光片评估。黄男回诊时,并无发炎异常现象,黄男主张的术后症状与植牙手术无关。

最高法院维持二审认定,依鉴定意见及病历纪录,陈姓牙医师未审酌黄男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并善尽告知义务,也未依规定将治疗过程记载于病历上,造成黄男植牙后咀嚼困难、陶瓷义齿碎裂,判他赔偿精神慰抚金及医疗费用共45万多元。

不过,由于黄男还积欠植牙手术尾款,法院认为牙医师主张抵销有理,抵销后黄男不得再请求,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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