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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审慎研究决定部分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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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22日电)内政部次长萧家淇今天说,地政士法修正另外牵涉到精神病患领取地政士开业执照权益的规定,因此施行日期未提出覆议。

行政院院会昨天通过地政士法第51条之1修正条文覆议案,将呈请总统核可后移请立法院覆议。

媒体报导,因行政院仅覆议“第51条之1”,并未处理也在这次修法之列、与第51条之1相关配套的“第59条修正条文”,形成仅覆议“半套”的离谱状况。

萧家淇上午召开记者会表示,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于民国102年12月4日审查地政士法时,除立法委员提案的地政士法第51条之1外,也并案审查行政院所提之第11条及第59条修正条文。

他说,其中第11条系规定精神病患不发给开业证书之情事,施行日期于第59条第4项增订,为避免影响精神病患领取地政士开业执照权益,所以没有对地政士法第59条增列施行日期提出覆议。

萧家淇表示,覆议的处理与法律修正案的审议不同,法律修正案的审议,立法院可就其内容予以增、删、修正或调整,但覆议案的处理,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33条规定,只能就是否维持原决议予以审查,审议结果也只有维持原决议或不维持原决议。

他说,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32条规定,覆议本来可以全部覆议,也可以一部分覆议,如仅一部分覆议,解释上应全部失效,但如果除去这个部分,仍有单独施行价值者,则其他部分仍属有效。

萧家淇指出,几经考量后,内政部决定单纯就第51条之1提覆议,是经宪法与议事学审慎研究的结果,绝非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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