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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地政士法覆议经专业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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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22日电)行政院发言人郑丽文今天说,行政院提出地政士法覆议案,是经过业务单位及法规会审慎评估、专业考量后的决定,并非疏漏。

针对媒体质疑地政士法覆议案政院仅做半套,郑丽文上午透过新闻稿作以上表示。

行政院表示,覆议的处理与法律修正案的审议不同,法律修正案的审议,立法院可就其内容予以修正或调整,但覆议案的处理,依宪法增修条文及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33条规定,只能就是否维持原决议予以审查,而无法进行内容修正或调整。

郑丽文指出,立法院本次三读通过的地政士法修正案共包含3个条文,也就是第11条关于罹患精神疾病之撤销或废止开业执照规定、第51条之1关于逾期及申报不实的改正部分,及第59条的施行日期。第11条原是行政院送请立法院修正部分,并搭配59条第4项关于“本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第十一条,自公布日施行”,然立法院审议时加上第51条之1,并连带在第4项加入“第五十一条之一自公布后三个月施行”。

郑丽文表示,行政院在提出覆议案时,是经请教相关法律专业见解后提出。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32条规定,覆议可采全部覆议或一部覆议即可。如仅一部覆议,发生一部失效时,法理见解可采“一部失效及于全部”的看法,解释上应全部失效;但如除去该部分,仍有单独施行价值者,则其他部分仍属有效。

她指出,也就是说,第59条有关第51条之1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的部分,本来就失其适用余地,解释上应随同失效。因此,几经考量后,行政院决定单纯就第51条之1提出覆议,这是经宪法与法律专家审慎研究的结果,绝非疏漏。

至于地政士法修正条文第59条第4项后段,有关第51条之1自公布日后3个月施行之规定,郑丽文指出,修正条文第51条之1若因覆议通过而失效,将无适用之余地,尚无窒碍难行之处。行政院未来将研议修法方式,尽速删除修正条文第59条第4项后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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