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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信用卡挂失保障更多 可付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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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5日电)2015年元旦起,信用卡挂失前发生损失由发卡机构负担、可双币刷卡、个资保密,以及循环信用利息应于账单付款期限后起算等保障,都将明订于定化型化契约范本。

配合“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相关法令规定,以及“双币信用卡”政策与实务发展情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研拟“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暨其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案,已经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决议通过,9月12日已公告,明年生效,可进一步确保持卡人权益。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简任秘书陈星宏表示,信用卡若被他人冒用,除应尽速打电话或用其他方式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停卡及换卡手续外,将新增持卡人于办理停卡及换卡手续前被冒用所发生的损失,概由发卡机构负担;虽然已有不少知名银行如此做,但列入契约范本中,可一体适用。

此外,国人在海外刷卡付费,若采外币价款付费,但发卡机构列入账单时会换算成新台币,可能产生汇差。陈星宏说,明年起将实施双币信用卡,可选择用新台币,或是美元、欧元、日圆等其中一种约定外币付费,款项直接从外币账户扣款支付境外消费金额。

再者,使用信用卡借款,有的银行自刷卡日起计息,有的银行从特约商店将账单提供给刷卡银行日起算,对于起息日的采用,发生过纷争。陈星宏说,将明订循环信用利息应以各笔账款于起息日,即信用卡账单缴费期限过后,以适用的循环信用利率计算利息。

他补充,据民法,法定利率上限为20%,但是一般多为12%、13%;另违约金应采固定金额计收。

关于个资权益保障方面,陈星宏说,必须在契约范本中明订个资使用的责任与义务;且发卡机构将债务回收委外处理时,委外机构也要负起一样的个资保密责任,若发生纠纷、伤害事件,消费者应报警,届时发卡机构与委外业务机构须负相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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