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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纪念品中心盈余 用作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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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19日电)总统府发言人李佳霏今天说,府内纪念品中心盈余依法应提列为公积金及公益金,不需缴库。今年3月1日起,总统府依约将向得标厂商收取“权利金”,并将依规定缴库。

李佳霏上午回应壹周刊报导表示,依现行法规,纪念品中心所得盈余,应提列为公积金及公益金,且不得分配予社员。因此,总统马英九上任后至今年2月底止,总统府纪念品中心所得盈余均依规定提列为公积金及公益金,并未有周刊所指近新台币3000万元非社员消费盈余不知去向的情事。

她说,换言之,相关盈余依法不需缴库,而是作为公益金用途。

至于府徽是否有遭滥用制作商品贩售一事,李佳霏说,总统府会依据媒体及外界所提供的事证,前往了解,并将依商标法及民法相关规定,追究违法使用者的责任。

李佳霏指出,总统府纪念品中心是民国89年10月前总统陈水扁任内,配合总统府开放民众参观,委托员工消费合作社代为经营。纪念品中心成立初期,并未与总统府第三局签订书面委托营运契约,且为配合当时府内政策需要,提列纪念品中心贩售纪念品部分盈利,作为总统府志工团运作经费,当时曾引发外界质疑总统府有设置“私人小金库”之嫌,且其年终盈余与供销部盈余合并,分配给全体社员,也有适法性疑虑。

她说,为完备法定程序,总统府第三局在民国96年6月正式与合作社签订书面委托营运契约书,以自负盈亏方式办理,也依照“国有公用不动产收益原则”,出租纪念品中心给员工消费合作社,并依前开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其租金收入均有依规定缴库。

李佳霏表示,民国100年12月,审计部来函表示总统府纪念品中心委托经营案,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劳务委托规定,总统府随后展开相关评估与准备工作,在民国102年8月31日经总统府秘书长杨进添核定,办理公开招标,并在103年3月1日正式委托“一点点创意事业有限公司”经营,“这是国内设有纪念品中心的公立机关,首次依政府采购法办理委托经营之机关”。

因此,她说,自今年3月1日起,总统府依约将向得标厂商收取“权利金”,并将依规定缴库。

李佳霏强调,马政府上任后,纪念品中心所得盈余依合作社法第23条及内政部98年6月17日内授中社字0980732610号函释规定,“委托代办业务所得之盈余,应提列为公积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员”。因此,纪念品中心历年盈余“均提列为公积金及公益金”。

至于用途,她说,如101年提列公益金15万元举办关怀弱势儿童及参观总统府活动,102年提列公益金12万元捐助家扶基金会,作为清寒学生教育助学经费等。包括每年销货收入、销货成本、营业费用、提列公积金与公益金等数额,合作社都按规定向主管机关台北市社会局及税捐处呈报,近4年的累计总盈余(税后)为新台币101万7902元。

李佳霏表示,府内员工所拿到的分配金,是总统府员工消费合作社依章程第27条规定,就“供销部”的盈余分配予社员,并不是把纪念品中心的盈余拿来分配。

李佳霏说,至于纪念品中心公开招标前,包括经营管理等事项是否有行政违失情事,杨进添已责成政风处及相关机关调查,并提出检讨报告,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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