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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会吁卫福部 医美入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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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16日电)爱美人增多,消基会统计今年到3月,已有12件美容医学申诉案,2009年至今共77件,问题多涉及营利及消费行为;呼吁卫福部不应反对非必要的美容医学纳入消保法。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上午召开“医美问题多,中途解约课程单价翻倍涨、术后受伤让你美不起来”记者会。

消基会秘书长雷立芬表示,2009年至今,消基会分别接获13、10、7、18、17件申诉案,今年到3月已有12件,共计77件。

以争议主因分类,广告或销售不实7件、医疗器材或治疗无效10件、服务态度不佳3件,误诊或延误治疗2件、收费争议(价格不实、终止服务退费等)28件、医疗过程不当造成其他后遗症或伤害26件,其他1件。

她举例,收费问题出现消费者买了美白针20针送5针共新台币1.5万元,推算1针750元,用3针后欲退费,却被告知1针是1500元,750元是促销不是原价。

她说,还有多例是出现后遗症及伤害的问题,例如有人施打肉毒杆菌拉提眼尾,却在眉心出现八字型的二道纹路;另有一例案情严重,接受电波拉皮,清醒后却右腿麻痹瘫痪、无法行走,确诊为坐骨神经受损。

雷立芬、消基会董事长张智刚都说,非必要的美容医学应属消费行为,应受消费者保护法保障,卫福部应尽速制订定型化契约,规范美容医学。

张智刚说,卫生福利部将美容医学纳入医疗法,排除在消保法外,使得不论个案或团体诉讼都无法适用消保法;依医疗法规定,患者必须负起举证医师故意过失之责,但依消保法,院所机构要先证明医疗无疏失。

他强调,卫福部担心五大科医生承受太多医疗纠纷压力而出走、留不住人,根本就与美容医学应适用消保法无关,出走的医生跑去美容医学;美容医学涉营利、消费行为,若不是,卫福部何必于今年2月26日公告施行,医师不得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者施作非为医疗必要的美容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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