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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偶发性集会游行 无须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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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日电)台内政部订定“偶发性及紧急性集会游行处理原则”,明订符合规定的偶发性集会、游行,无须申请许可;处理原则今天生效。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去年3月21日做出释字第718号解释,认为集游法规定紧急性及偶发性的室外集会游行采“许可制”违宪,违反宪法比例原则及保障集会自由意旨,104年元旦起失效,应由立法者另行修法。

行政院已将集会游行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审议,明订偶发性集会游行无须报备、紧急性集会游行须事前报备,但立法院尚未完成立法。

为使警察机关因应司法院释字第718号解释,在集会游行法修正施行前,执行偶发性及紧急性集会、游行事项有所遵循,内政部订定偶发性及紧急性集会游行处理原则,今天公布施行。

处理原则明订偶发性集会、游行,若符合聚集举行集会、游行前,具有特殊原因、因特殊原因而自发性聚集,事实上未经召集、聚集举行集会、游行前,事实上无发起人或负责人等情形,无须申请许可。

因事起仓卒,且非即刻举行无法达其目的集会、游行属紧急性集会、游行;处理原则明订紧急性集会、游行的申请,主管机关应在收受申请书即时核定,并以书面通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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