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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定劳工申诉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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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20日电)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劳动检查法部分条文,明定事业单位不得对劳工申诉人终止劳动契约或为其他不利劳工行为。

现行劳动检查法规定,劳动检查机构于受劳工申诉后,应尽速派劳动检查员检查申诉内容,并应通知申诉人结果。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吴育仁提案修法,现行法虽订有劳工与工会申诉权利,实务上权益受侵害劳工常畏惧雇主报复,对劳工申诉人终止劳动契约或其他不利劳工行为,劳工宁可默默忍受或自愿离职,申诉劳工保障形同具文。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事业单位不得对劳工申诉人终止劳动契约或为其他不利劳工行为;劳动检查机构管理劳工申诉须保持秘密,不得泄漏劳工申诉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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