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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提高金融机构合并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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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4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金融机构合并法部分条文,订定4租税优惠提高金融合并诱因,包括免征证券交易税、商誉摊销年限从5年延长为15年等。

为简化合并程序、提供租税优惠、提高金融机构合并诱因,修法参考企业并购法相关租税优惠措施。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金融机构因合并而移转的股票免征证交税;移转货物或劳务都不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因合并而产生的商誉,申报所得税摊销年限从5年延长为15年。土地增值税记存范围从消灭机构直接使用的土地,扩大为消灭机构所拥有的土地。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使合并对价多元化,修正续存机构或新设机构换发消灭机构股东所持股份对价,除存续机构或新设机构发行新股股份,也可采取不同种类或不同比例其他机构股份、现金或其他财产,作为支付消灭机构股东对价。

此外,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增订金融机构合并可以对抗债权人的方式。如对债权人提供相当担保、成立专以清偿债务为目的信托时。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说,过去如果债权人包含存款人、债券持有人等30天内对金融合并有异议,金融合并可能就要先停止,处理债权人权利后才能继续;修法后,只要并购者能提出清偿方式、清偿信托,确定能保障债权人权益,就可继续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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