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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明订禁止国人出国买卖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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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2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部分条文,国人无论在国内、外提供移植或取得器官都应以无偿方式为之,防止器官移植商业化。此外,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应强制登录。

为符合国际移植医学伦理标准,三读条文的立法说明中也注明,医师自尸体摘取器官,范围不包括死刑犯。器官移植相关临床指引中,也将明订不使用死刑犯捐赠的器官。

为防止器官买卖,现行条文规定,提供移植的器官应以无偿捐赠方式为之。三读条文则增加对受移植者的规范,规定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的器官,应以无偿方式为之。违者可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金。

且中华民国人民在境外中介器官移植,或违反无偿规定取得、提供移植器官规定,不管犯罪地的法律有无处罚规定,一律都依此法处罚。医事人员违反前述规定且情节重大者,可以废止其证书。

鉴于国人出国接受器官移植,恐怕有移植器官来源不明、手术医院不合格等顾虑。三读条文规定,病人到中华民国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后,在国内医院接受移植后续治疗者,应该提供移植器官的类目、所在国家、医院及医师等书面资料给医院;医院应完成通报。

三读条文加强医院器官劝募的责任。原条文规定医院医疗人员“得”主动向病患家属劝募,三读通过条文则改为“应”主动建立劝募机制,向有适合器官捐赠的潜在捐赠者家属询问器官捐赠意愿。

鉴于国内等待肾脏移植人数向来高居各器官的第一位,为扩大捐赠范围,修法增定排除条款,肾脏待移植者未能于规定范围内觅得合适捐赠者时,“得于2组以上待移植者的配偶及受移植者五等亲以内之亲等范围,进行组间器官互相配对、交换及捐赠,并施行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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