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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病假加生理假领半薪 1年最多3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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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8日报导】(中央社台北8日电)劳动部今天表示,女性劳工所请的生理假及病假合计,1年最多33天应由雇主给半薪。若已达年度病假日数法定上限却仍有生理假需求,雇主应给假但可不给薪。

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相关规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可请生理假1天,全年请假日数没超过3天者不并入病假计算,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

劳动基准法的相关规定则有:“劳工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须治疗或休养者,得在下述规定范围内请普通伤病假:未住院者,1年内合计不超过30天。普通伤病假1年内未超过30天部分,工资折半发给。”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解释,根据这两个法律,年度内并入病假的生理假连同病假日数,最多合计可达30天,加上不并入病假的生理假3日,共有33日雇主应给付半薪。

至于受雇者若已依上述规定请完病假连同并入及不并入病假的生理假(33日)后,仍有请生理假需求,每月能否再请生理假1天及雇主该如何给薪?仍有疑义,劳动部因此做出此解释令。

劳动部今天发布性平法第14条解释令,苦受雇者已达适用法令所定病假日数上限,但年度内仍有请生理假的需求时,雇主应给假但得不给薪。即日起生效,并将通函各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转知辖管事业单位参考。

劳动部举例:劳工到今年8月底止病假已请了30天,又1、2、3月每月各请1天不并入病假的生理假,已届请假日数上限。假如这名劳工在9月到12月间,仍有请生理假的需求,每月仍可请1天生理假,但雇主可以不给薪资。

民众如果想洽询或进一步了解生理假请假相关事宜,可打劳动部免付费电话(0800-085151),会有专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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