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湖北遍地是鬼,徐崇阳讲自身事

人气 769

【大纪元2016年01月28日讯】按逻辑武汉市司法局和江汉区司法局履行职能,依法撤销下级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武汉市人民政府越级行文: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后成立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逻辑程序错误。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在49年以后就有。政府逻辑程序违法,导致我的被虚构假公证所害。落马的原湖北省政法委书记吴永文阴魂未散,湖北司法长期作假。今徐崇阳申请行政赔偿,等待的很可能就是不赔偿。

2016年1月26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 请 人:徐崇阳,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0104195808302733

被 申 请 人: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 :万勇;职务:市长。
第三人:湖北省武汉市司法局 邮编:420100
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李泽刚;职务:局长。
第三人:武汉市中星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田建春;职务:主任。(注:说明原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在2009年前所发生的工作业务全部移交给武汉市中星公证处)

请求事项

1、申请行政赔偿申请人虚假公证房屋款人民币200000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赔偿申请人务工费按照李克强总理工作报告工人工资每月收入人民币9800元计算:按11年计算9800×12月×11年=1293600元;
4、为维权上访租房费:每月人民币5000元×12月×11=660000元;
5、为维权上访交通费:每年人民币5万元;
6、为维权上访导致养老保险五金未缴纳,每年按5万元计算×11年=55万元;
7、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对申请人在媒体赔礼道歉;
8、支付申请人精神抚恤金每年5万元×11=55万元;
9、身体健康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人口计算赔偿申请人人民币13亿元。

事实及理由

2015年5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原江汉区公证处伪造了一份公证书,公证书内容为申请人放弃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该公证中的书面声明书写于2005年5月15日【附:证据3】,但该声明不是申请人亲笔书写,(2005)江民证字第737号该公证书公证员郑继军,查被继承人杨远华于2005年2月17日在住地死亡【附:证据4(2005)江民证字第737号】。但公安部门出据的证明杨远华死亡于2005年2月19日【附:证据5】。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改革司法公证体制的通知》(武编【2007】22号)精神撤销区公证处,原核定的9名政法专项编制,其中三名调剂到区司法局机关(上述司法局编制中已含):另6名由区编委会收回。被申请人撤销了原武汉市原汉江区公证处。成立武汉市司法局,程序错误。公证书与死亡证明有误差。原告父亲徐作斌和母亲杨远华共有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251号房屋一栋(建筑面积568.04平方米)、分摊占地面积122.72平方米),母亲杨远华2005年2月19日去世,生前无遗嘱。2013年原告发现,2005年5月24日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做出法定继承《公证书》【(2005)江民证字第737号】,该公证书出证说我和其他第三人全部放弃上述遗产房屋继承权,全部由被告一人继承。

事实是原告根本没有去过该公证处、没有签署过没有公证书农存的我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没有委托任何人签名或提交这样的文书,该放弃声明以我的名义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是伪造的。该声明上没有我按的手印,公证卷宗里没有我签名时的录像或照片、没有我公证的笔录,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关于公证程序的规定。总之,放弃继承权声明虚假,不是我的行为更不是我的意思表示,公证程序严重违法法规,公证机关和被告徐崇均恶意串通损害我的合法继承权。因无遗嘱,杨远华的遗产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该房屋为父母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父亲徐作斌所有。另一半母亲遗产,由父亲徐作斌和6个子女共有(爷爷奶奶去世)、平均分配,每人应分得7/1。由于作为继承人的被告徐崇均伪造原告签名侵占原告应分得的遗产份额,手段卑劣,存在重大过错,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不分配遗产,故原告认为应当不分配给被告徐崇均遗产,按照6个继承人平均分配,原告分得遗产6/1即568.04平方米÷2÷6人=47.34建筑平方米。经了解杨远华的遗产房屋已经拆迁原房屋不存在,原告只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继承遗产的房屋位于汉口区火车站附近,一手商品房每平方现市场价格为13000-18000万元,按照每平方米18000元计算,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224720元。另外有120平方米是企业用房每平方米7万元应赔偿8400000元。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赔偿复利复息。申请人是侨民,按照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地方法律规定,侨民增加30%,虚假制作假公证参与人徐崇均,按法律规定制假者无继承权,还有承担刑事欺诈责任,作伪证的均无继承权,并承担伪证刑事责任。

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明知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不是原告签字,没有委托他人代办,也无摄像、拍照、笔录等法定程序证明,仍然做出我放弃继承的虚假公证,和被告恶意串通对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应当对被告的上述义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2010年被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撤销,其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其承担,故列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过去徐作斌、徐崇汉在各种调查中出示虚假伪证,特别是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00744号【附:证据7】,法官程序违法超期不下判决书。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申诉人徐崇阳依法向法庭提出民事审判程序,发现有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先刑事后民事,而法院法官违法,不依照法律办案。故此,申诉人提出民事撤诉,故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徐崇阳

2016年1月26日

附件:

湖北司法指挥亲人残杀 何时了!

司法局长受贿办假公证11年,共产党官员可以把亲情破坏掉,让亲属之间互相残杀。徐崇阳常年游走、奔波公证处、法院、司法局、检察院、市区政府之间,得到是政府各部门推诿扯皮、不作为。今又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待徐崇阳的结果可以期待吗?原湖北省政法委书记吴永文长期把持的司法系统的幽魂散了吗?依法治国何时实现?内容详见报案书。

2015年1月27日

报 案 书

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

请依法立案查处并追究徐崇钧及相关人员伪造公文、行贿、受贿、滥用职权、做伪证违法犯罪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我的全部经济损失。

一、报案人基本情况

徐崇阳,男,身份证号420104195808302733

二、事情的起因和经过:

1、2013年我听说有我放弃继承权的说法。我在2013年6月,找到江岸区司法局要求查验此事,遭到拒绝。我在2013年6月19日到江岸区房地局查到了一份《公证书》,此《公证书》是在2005年5月24日由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员郑继军作出(2005)江民证字第737号《公证书》。其中述:“母亲杨远华去世后,母亲杨远华与父亲徐作斌共有的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251号房屋壹栋,徐崇阳自愿放弃继承权”。并述:母亲杨远华去世时间是2005年2月17日。实际我母亲死亡时间是2005年2月19日。

2、2014年7月30日武汉市中星公证处出具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其中述:徐崇阳放弃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251号房屋的继承权。(注:江汉区公证处已撤销,其业务现归中星公证处管理)

事实是我久居北京,我太太久居美国,我们夫妇没有接到任何人及公证处通知我们到公证处做公证的通知,我们根本不知道此处房屋有公证之事,我们也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人代替做任何公证手续和任何文书。《公证书》中所谓“徐崇阳自愿放弃继承权”,不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根本是子虚乌有。

《放弃继承权声明》中,我的签字是徐崇钧与同案犯罪嫌疑人共同找专业人员模仿伪造出来的。在此文书中没有我的手印。在公证过程中,没有我放弃继承权声明录音、录像资料,没有我在现场的照片资料及所有原始相关实物证据。

整个公证过程、《公证书》、《放弃继承权声明》是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收益人徐崇钧伙同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公证员郑继军共同伪造的、违法的。徐崇均亲口向我狂言:他向司法局局长行贿巨额人民币20万元。

三、追究徐崇钧及相关人员伪造公文的违法犯罪责任

1、徐崇钧的违法行为

(1)伪造国家公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要件。
(2)为自己谋取利益,向公证人员行贿20万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要件。

2、公证员郑继军和参与公证的其他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1) 参与伪造国家公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要件。

(2)徐崇钧向公证人员行贿20万元,如果郑继军有份,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要件。

(3)出现虚假的《公证书》,致使我的利益受到严重伤害,郑继军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要件。

3、做伪证的人员。

参与做伪证的人员,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伪证罪】的要件。

通过欺诈手段伪造国家公文,已涉嫌伪造公文、行贿、受贿、滥用职权、做伪证等违法犯罪,本人特向贵局报案,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事实真相,追究参与此事徐崇钧、郑继军等人的违法犯罪责任,并依法赔偿我的全部经济损失,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我的合法权益。(注:房屋建筑面积568平方米,每平米1.3万,计价738.4万。另外企业经营用房120平方米,每平米7万,计价840万,总诈骗额度计1578.4万。)

报案人:徐崇阳
2015年1月27日

责任编辑:魏敏

相关新闻
武汉公民张人强、夏幼华等到湖北高院“拜年”
大陆民间公布“被精神病”报告 揭惊人黑幕
【投书】张人强不服湖北高院忽悠 进京讨说法
【投书】武汉张人强在北京“参加”两会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