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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反避税条款子法 CFC豁免门槛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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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1月15日讯】财政部今天预告反避税条款子法,受控外国公司年度盈余在新台币700万元以下可豁免适用;另外,PEM制度则针对F股公司增设排除条款,反避税条款上路后对企业的冲击可望降低。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年7月初审通过反避税条款,财政部今天预告增订“受控外国公司(CFC)适用办法”及“实际管理处所(PEM)适用办法”两项子法规,其中针对CFC部分,子法明订CFC年度盈余在700万元以下,可豁免适用。

另外,CFC在海外有实质营运活动,且年度消极性所得(如权利金、股息、股利)低于营收净额或非营业收入总额的 10%,亦可豁免适用。所谓实质营运活动,指的是有固定营业场所、以及实际雇用员工经营业务等。

财政部官员解释,豁免门槛订定的标准,主要是取各国平均值,举例而言,现行美国门槛为新台币3000多万元、中国2000多万元、韩国600多万元、德国299万元、英国232万元、加拿大为12.5万元。

至于课税时点,子法明订,海外转投资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分配投资收益给CFC时,才会对CFC课税。因此企业有较多弹性,并可控制课税时点及金额,此举将大大降低反避税上路后对企业的冲击。

另外,在PEM制度部分,子法除明订国税局查核时,须主动负起举证责任,并列出更细致的认定参考标准,供企业及税官判断。同时,子法规也针对F股企业订出排除条款。

财政部说明,之所以会订F股企业排除条款,主因是外国企业来台上市柜,受法令要求,须在台开股东会、聘请我国籍独董或由我国会计师制作财务报表,结果反而符合“重大经营管理者或总机构在境内”、“财报、董事会纪录存放在境内”等PEM构成要件,因此特设排除适用条文。(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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