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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以存货办理融资借款 应按融资借款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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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汉东台湾宜兰报导)北区国税局宜兰分局表示,营利事业以存货签订买卖合约办理融资借款,交易双方虽已签订买卖合约书并相互开立统一发票,仍不得以进销货方式列报损失。

宜兰分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因资金需求,以存货向租赁公司融资借款,双方虽以签订买卖合约方式为之,但实际上买卖标的物并未移转,即有买卖之名无销货之实,究其本意乃系资金需求者为及早取得营业资金周转,实质上为融资借款并非商品买卖行为,故应以相互开立统一发票金额之差额,按借款期间摊销利息费用核实认定。

宜兰分局呼吁,营利事业应自行检视如有上述融资借款行为,不得列报销货损失,应按融资借款方式处理,以免遭剔除补税。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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