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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者变更负责人 应办理税籍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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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9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汉东台湾宜兰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宜兰分局表示,执行业务者变更负责人,因经营主体不同,应另行编配非营利事业扣缴统一编号,以避免误归课原负责人所得。

宜兰分局进一步说明,原负责人应持主管机关核准文件影本及“扣缴单位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办理注销税籍,另新负责人应检具下列文件,至所辖国税局分局、稽征所及服务处办理设立登记:一、填写完整之“扣缴单位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并加盖扣缴单位及负责人印章。二、主管机关核准文件影本。三、负责人身份证影本。四、所在地房屋税税单影本,如果房屋为承租请加附租赁合约书影本。五、若为合伙,亦请一并提供合伙契约书影本。

宜兰分局吁请纳税义务人经营独资或合伙之非营利事业若有变更负责人情事,务必办理变更扣缴统一编号,以维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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