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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加征利息违宪 台财部:通盘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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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2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继之前名模林若亚“抗税”成功后,大法官24日做出释字746号解释,指《税捐稽征法》规定民众逾期纳税缴交滞纳金,而滞纳金要加征利息的部分属违宪。财政部表示,将对现行法令通盘检讨。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做出释字746号解释,指民众逾期缴纳税捐加征滞纳金及滞纳利息部分合宪;但若对滞纳金再加征利息,属违宪。

目前《遗赠税法》第51条第2项规定:“前项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应自滞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

大法官指出,滞纳金加征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宪法》比例原则,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财政部赋税署长李庆华回应,大法官746号解释只针对《遗赠税法》,因立即失效,会立刻通知国税局、行政执行署,对于欠税尚未执行的案件,依大法官意旨执行。

至于其他税法中也有“滞纳金加征利息”的规定,赋税署将与法制处检讨,未来用修法或解释令的方式处理,但目前《遗赠税法》之外的欠税案件,仍适用现行税法规定。◇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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