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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案未过不得公布 台立委要求修改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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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4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19日邀请监察院报告本会期立法计划,针对“弹劾案在外经移付惩戒机关前,不得对外宣泄 ”部分,立委黄国昌认为,监察法立法至今70年没有修订过,法条陈腐老旧,若监察院不修改施行细则,就让立法院来做。

黄国昌表示,监察法从1948年立法,“监察院人员对于弹劾案,在外经移付惩戒机关前,不得对外宣泄 ”,至今70年没有修订过,法条陈腐老旧,甚至不知立法目的。公家机关、人员是否应接受弹劾,在社会上多半是公开的事情,但在监察院却是“在黑暗中进行”,监察院弹劾案不成立的理由应该要公布让社会知道。

黄国昌也指出,从监察院角度,监委行使职权与法律有所违背、矛盾时,监察院以“不予置评”回应,5年来监察院的立法计划宛若是“一片空白”,若监察院不修改施行细则,就是立法院来做。

傅孟融则说,依据监察法第13条与第26条规定,监察院人员对未移付惩戒机关的弹劾案不得对外宣泄,调查人员对案件内容也不得对外宣泄规定;监察法可以进行检讨,若有修法必要,将尽速提出修正草案。◇

责任编辑: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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