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和中兴雷同的案子 为何结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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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4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林燕综合报导)美国商务部日前激活对中兴通讯的拒绝令,引发全球关注。不仅是因为一年前中兴刚与美国政府达成历史最高11.9亿美元罚金和解,更因为中兴或许是第一家达成协议后、仍继续“说谎”不守规矩的外国企业。

4年前,有一家荷兰航空公司有着跟中兴非常相似的遭遇,但结局却大不同。不妨对比看看两个案例,或许能给中国企业更多启示。

2014年6月5日,荷兰福克航空公司(Fokker Services B.V.)由于违反《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ITSR)和《苏丹制裁条例》(Sudanese Sanctions Regulations),与美国政府达成2,100万美元的认罪和解协议。

根据维基百科的介绍,福克公司在一战时因协助德国空军改良战斗机闻名;二战后专研客机,虽不敌波音和空客,但仍有部分成功客机在运行。

美国法律不接受“虚假陈述”

福克被美国政府处罚的原因跟中兴同出一辙——“虚假陈述”。不仅隐藏违规业务,公司高层也同样不重视合规建设。

2005年至2010年间,福克暗中为伊朗和苏丹提供飞机服务,为规避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制裁,它刻意采用了“变通”做法,包括:扣留飞机尾号或向维修店提供虚假尾号,并谎称交付维修的美国部件是普通存货,从而间接地向伊朗和苏丹的客户出口或再出口飞机备用配件来完成客户的订单。

而另一方面,福克还保存了一份被制裁国家终端用户的独立数据库,并同时还把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拒绝与之交易的美国公司列入“黑名单”。此外,福克总裁也没有采纳公司出口管制合规经理和法务部门对来源于美国部件不得出口至伊朗的建议。

随后,福克公司被美国政府以违反《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ITSR)共1112宗指控和违反《苏丹制裁条例》共41宗指控告上美国联邦法庭。

对比中兴,美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在2017年10月为中兴案总结了五个教训:撒谎和作假、销毁证据、掩盖罪行、不知悔改(接受调查还继续犯罪),以及把违法行为当成公司战略。

排在第一位的就是撒谎。2014年8月26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中兴代表在多次会议上向美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以及联邦执法机构人员保证,公司已在2012年3月停止与伊朗的业务,不再违反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

为达到这个目的,中兴甚至误导和欺骗为其做辩护的公司外部顾问,并在公司代表与美国政府举行会议前,中兴高管明知声明作假和故意误导、还亲自审批这些文件。

此外,中兴还采取了其它规避措施,例如使用暗号、删除销售系统的信息,并在所有运往伊朗的商品、包装和文件中去除公司的标识(logo)。

相比之下,中兴的做法比福克性质和情节都严重得多。所以,美商务部出口执法秘书长马焦斯卡斯(Richard Majauskas)在签发的拒绝令中这么写道:“再给予中兴额外时间已无必要,因为(此举)无法消除中兴近期多次对美国政府进行的虚假陈述。”

认错能减罚 隐瞒罪加一等

但福克跟中兴的结局却截然不同,一个选择了认错获得减罚、另一个选择了隐瞒被罪加一等。

在庭审和调查过程中,福克主动配合美国政府、披露违法事宜,美国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对福克本应承担潜在民事责任基本罚款1.45亿美元进行了大笔减免。福克与美国政府三个部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联邦检察官办公室(USAO)——达成的认罪和解协议,最终总罚金为2,100万美元。

福克的罚金从1.45亿降到2,100万美元,而中兴却需要兑付3亿美元的缓期执行罚金。原因何在?

根据BIS公开的和解协议内容,福克公司接受并承认其公司以及员工行为犯罪,同时,从2010年以来,福克已停止跟伊朗和苏丹的所有业务,并实施新的合规计划。在达成和解后,福克严格执行和解协议,最终在美商务部出口执行助理秘书的审核下除名。

相比之下,中兴跟美国政府的配合程度太差。这里暂不累述中兴对美国政府在过去五年的调查过程中的多次“说谎”,只略看在达成和解协议后(2017年3月7日)中兴的数次不“认错”。

2016年11月30日和2017年7月20日,中兴分别两次发函给美商务部,但最后自己承认函件是虚假陈述。等美商务部通知中兴,鉴于其再次欺骗美国政府、准备激活限制令时,中兴仍否认有意欺瞒,并在信中反问——“中兴怎敢冒另付3亿美元暂缓罚金以及列入被拒名单的风险,而不去刊发员工谴责信和扣除员工奖金?”

用“我哪有胆子去做?”的反问句替代了最基本的一句“我错了”,这或许是中兴与福克之间最大的区别,也是导致中兴困境的原因之一。

大陆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婧、邹明春律师曾分析中兴案说,“如果当事人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监管及调查的,诸如利用壳公司或第三方进行交易、隐瞒资料、删除交易记录或信息、虚假陈述而误导调查的,该些行为也不是违反出口管制法律的要件,但将是加重处罚的情形。此外,干扰司法以及虚假陈述等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

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刊文表示,过去的实践证明企业对美国出口管制知识的匮乏只会让情形更加不利,特别是在应对政府问询的过程中。换句话说,不懂法、也不愿意接受法治,是目前中国企业在“海外做生意”的一大障碍。

外企为何被管? 美国法律含对“物”的管辖

当时福克案在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因为过去比较常见的是金融企业触发出口管制,但这次是实体外国企业。福克的飞机备用配件并非在美国直接取得,同时也亦非在美国修理,或者是源自美国但要求达到出口批准要求的配件。

这是外国公司涉及违反美国法律的最常见原因,也是让读者容易混淆的领域。美国法律的管辖权界定,分对人的管辖和对物的管辖两种情况。对后面一种情况,例如:外国公司与美国公司有涉及美国管制物品的交易,然后外国公司将管制物品再出口、投资于特定国家,同样属于美国法律的管辖范围。

这也是中兴案最初涉及的、出口管制物品到伊朗和朝鲜,触动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原因。

美国检察官马陈(Ronald Machen)说,福克案是对“把美国出口管制法律视为欺骗和欺诈经营绊脚石”公司的回应,这些公司必须建立正式的合规项目。

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婧、邹明春分析说,“必须指出的是,在出口管制案件中,外国公司其实根本无力挑战美国法律或其政府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问题。”因为一旦美国政府做出违反出口管制的裁定,则外国公司将不再享有与美国公司交易管制物品的机会,即会失去获取其需要的技术或产品的机会;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案情严重,外国公司及其主要人员还将面临刑事指控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当事人具有确凿事实与充分证据反驳相关指控,他们认为:“应无需担心美国政府部门在程序方面因存在瑕疵而无法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

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所长王志乐和研究部主任郭凌晨撰文说,中兴此次被禁暴露了“企业管控合规风险的能力滞后,以及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重大缺陷”,对许多全球化中的中国企业来说,这是巨大的警示。#

责任编辑: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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