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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三读修正 声请再审当事人可到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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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12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强化人民声请法院再审的程序保障,立法院院会10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三读条文规定,声请再审的案件,除显无必要者外,应通知声请人及其代理人到场,并听取检察官及受判决人的意见。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指出,为完善刑事诉讼制度,落实宪法诉讼权保障意旨,关于声请再审的程序保障,包含请求调取原判决膳本、委任律师为代理人、卷证资讯获知权、到场陈述意见权、依声请或职权调查证据、不合法律程序的补正等事项,均有明文增订的必要,因而提案修法,盼减低冤案发生与强化救济制度。

现行条文规定,声请再审应以书状叙述理由,将原判决的缮本及证据提交管辖法院。为考量原判决的缮本当事人恐已无留存,三读条文新增“经释明无法提出原判决之缮本,而有正当理由者,亦得同时请求法院调取之”。

三读条文规定,声请再审的案件,除显无必要者外,应通知声请人及其代理人到场,并听取检察官及受判决人的意见。但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陈明不愿到场者,不在此限。另外,法院认为声请再审的程序违背规定者,应以裁定驳回,但其不合法律上的程式可以补正者,应定期间先命补正。◇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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