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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致死修法提高刑度 累犯最重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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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2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北报导)酒驾害命案件层出不穷。法务部27日公布《刑法》公共危险罪章修正内容,再犯酒驾致人于死,最重可处死刑;初犯酒驾致人于死,可处有期徒刑由现行3至10年提高到5至12年;另,增列没收条款,把酒驾车辆视为犯罪工具,不问属于犯人与否都没收,草案27日已送交行政院。

现行规范酒驾的法律是《刑法》第185-3条,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致不能安全驾驶、因而致人于死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务部27日公布酒驾致死修正草案,加重刑罚部分,初犯酒驾致人于死刑罚提高到5至12年,初犯酒驾致人重伤刑罚提高到3至10年;增订再犯酒驾致人于死,将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犯酒驾致人重伤,处5至12年徒刑。酒精浓度部分则维持原条文规定。

另,增订没收条款,要求没收酒驾者车辆,但也订有例外条件,若交通工具价值低微,或是维持生活条件的必须品,法官可做出不没收车辆的判决。

法务部长蔡清祥表示,虽然学者对加重刑罚有诸多疑虑,但酒驾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且因酒驾无辜丧命者频传,政府有责任防制酒驾,做最严厉的惩罚。

法务部检察司长王俊力说,在没收规定上,只要符合酒驾标准,警方可以立即扣车,由法院审理、宣告是否没收,不过,法律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因此订定过苛的例外规范。

酒驾竟有保险理赔 金管会1个月内研议拿掉

立委施义芳27日在立法院财委会质询时指出,目前有保险公司贩售第三人责任险时,让保户附加“驾驶人受酒类影响附加条款”,保障范围是驾驶人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车外第三人体伤、死亡或财物损失时,在法律的赔偿责任内,且超过强制险及第三人责任险的部分,保险公司给付相关的费用。

金管会主委顾立雄表示,当初是受害者要求,但从保险原理来看,好像鼓励酒驾来赔。他答应施义芳的要求,1个月内会研议拿掉这条附加条款。金管会保险局长施琼华说,这是很早之前推的附加条款,当初是基于保护受害人,现在业者很少在推。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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