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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天堂揭新法细节 有利台商布局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国际税务局于本月23日发布实质经济施行细则草案,会计师认为有助台商公司布局。图为示意照。 (Pixabay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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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4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国际税务局于本月23日发布实质经济施行细则草案,此施行细则草案是2018年底《经济实质法》公布后,BVI主管机关首次对外就法规相关细节所发布的文件。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执业会计师何嘉容认为,BVI公布经济实质施行细则草案,有利台商调整公司布局。

何嘉容指出,BVI公司若为其它国家的税务居民,则不适用《经济实质法》。主张为其它国家的税务居民需要提出以下资料:一、它国主管机关所核发的税务居民文件;二、它国主管机关所核发的完税证明。不过,施行细则草案同时也提到,相关活动产生的所得必须在其它国家课税,倘若其它国家仅就BVI公司的部分所得课税,主张为其它国家税务居民恐有争议。此外应注意,若主张为其它国家税务居民,BVI政府将会将资讯交换至该它国。

至于纯控股公司的相关规定,大致与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的施行细则草案相去不远,可适用较为弹性的经济实质要求。有关控股业务的定义为,受规范主体仅持有股权,且仅赚取股利所得或股票交易所得,若持有其它形式的实体资产,例如:债券、政府公债、不动产权益等,则非属控股业务。

纯控股公司依据施行细则草案规定仅须符合两要件:一、遵循《公司法》之相关规定;二、有适当的员工及场所以持有及管理股权。对于这一类的公司,并不要求在当地召开董事会,且对于外包相关活动的程度也没有限制,但在BVI境内发生的活动是否“适当”,则没有一定标准,须视该会计年度中,股权持有或管理的复杂程度而定。

另外,施行细则草案规定,BVI《经济实质法》的申报是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原则上2019年1月1日前设立的BVI公司,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开始日应不得晚于2019年6月30日。

何嘉容表示,在新法下,现有符合规定的BVI公司最迟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符合《经济实质法》规定,因该份施行细则草案的内容极具参考性,对于使用BVI公司的台商或个人而言,宜开始思考因应对策。她认为,由于施行细则草案对于纯控股公司已采行较低的经济实质要求,适用上相对容易。因此,若BVI公司是做为持股功能,则应将该公司调整为仅有控股功能的公司,并依法完成通知及申报义务。

何嘉容强调,若是属于以BVI公司的分公司做为经营业务者,若相关活动的所得均已在其它国家完税,则可主张非BVI的税务居民,不适用《经济实质法》。例如:有些台商或外商会以BVI公司的台湾分公司在台湾经营业务,若所得均已在台湾缴纳所得税,则应可循此途径解决新法的问题。

至于其它情况下,若要符合法定的经济实质,何嘉容认为,对于多数企业或个人应该是有一定难度,关闭或迁册至其它国家也是可能选项,但应注意评估是否有衍生的租税负担。一般而言,关闭公司若有未分配盈余,则股东有所得实现的问题,而迁册虽然依照财政部今年3月29日发布的台财税字第10704699570号函,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无须计算投资收益,或可暂时解决此一问题,但仍应注意将来被迁入的国家,也可能受到国际压力而采取跟开曼群岛或BVI相同的立法。◇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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