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指中医师检核及格有证书才能在台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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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6月28日讯】知名中医师李展辉,尽管拥有侨字中医师考试及格证书及侨中字中医师证书,还有王文洋等政商名流上门求诊;不过,大法官会议今天解释指出,李展辉仍应依医师法规定,并经中医师检核笔试及格,取得台中字中医师证书后,才能回国执业。

据中央社二十八日报导,李展辉在香港地区执行中医师业务达五年后,于民国七十五年间依医师法等规定,取得考试院、行政院卫生署分别颁发的侨字中医师考试及格证书及侨中字中医师证书,他于民国八十五年申请核发在台执业执照被拒,他并在行政诉讼驳回后即向大法官提出释宪声请案。

大法官会议是在今天所举行的一一九三次会议中,就李展辉认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八零七号判决所适用的中医师检核办法第十条规定,有抵触宪法疑义,做成释字第五四七号不违宪的解释文。

大法官解释表示,宪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关于中医师考试,医师法对应考资格已有明文规定,至于中医师检核科目、方法、程序等事项,则授权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依专业考量及斟酌中医的传统医学特性,订定中医师检核办法,也符合医师法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意旨。

大法官解释指出,考试院于民国七十七年间会同行政院发布中医师检核办法中规定,“已持有‘侨’字中医师考试及格证书者,回国执业时,仍应依照第六条之规定补行笔试”,而此一规定,仅属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暨医师法所授权订定的中医师检核办法中关于考试技术变更,并不影响华侨依中医师检核办法所已取得“侨”字中医师及格证书及“侨中”字中医师证书效力。

大法官解释说明,华侨申请中医师检核,如未回国参加面试,于审查证件合格后,即发给“侨”字中医师考试及格证书及“侨中”字中医师证书,这种证书发给性质上为具体行政行为,但适用地的效力也受到限制。

换句话说,既未依中医师检核办法回国参加面试或笔试,即不能主张取得与参加面试或笔试及格者,所得享有在国内执行中医师业务权利,否则反而造成得以规避面试或笔试而取得回国执行中医师业务资格,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

今天的大法官会议是由司法院长翁岳生担任主席,大法官施文森、刘铁铮、谢在全、陈计男、黄越钦、王和雄、吴庚等人出席,秘书长杨仁寿列席。(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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