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扩大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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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8月21日讯】对端正政风又一大助益!今天通过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修正草案,将财产申报对象扩大到副首长、上校级以上军官、司法警察及工商登记等人员,并配合信托法及信托业法的施行,采“信托制”或“财产变动申报”,以期杜绝公职人员假借职权遂行利益输送。

据中央社8月21日报导,行政院今天通过“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修正草案,将财产申报对象扩大到副首长、上校级以上军官、司法警察及工商登记等人员;同时为配合信托法及信托业法的施行,对国家政策负直接责任人员的财产申报,也由目前的“动态申报”,改采“信托制”或“财产变动申报”。

行政院长游锡堃强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与“政党法”、“政府资讯公开法”、“政治献金管理条例”等,同为“阳光法案”,应该尽速完成法制化,以积极回应民众对改革社会与政治风气的期盼,达成“朴实新政治”的目标。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自民国八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至今,对端正政风已产生一定助益,为配合政府扫除黑金、预防贪渎的政策,这次的修正扩大了申报财产人员的范围,并改革申报制度,以期杜绝公职人员假借职权遂行利益输送。

草案修正重点包括:
一、为配合政府扫除黑金、预防贪渎的政策及相关法律的修正,适度扩大应申报财产人员的范围,未来各政府机关、学校的政务人员、副首长、副校长及政风、会计、审计、、采购业务承办监督等人员等,都适度列入应申报财产人员范围。

二、为落实财产申报的审核及了解申报人财产增减情形,增订申报义务人卸(离)者也应申报;财产的申报并应包括取得时间、原因及价额。

三、增订“财产信托”条款及“财产变动申报”制度以替代“财产动态申报”制度,以期公职人员财产变动情形透明化,落实全民监督的立法目的。

四、增订申报人有“财产异常增减情事”时,受理财产申报机关即得进行查核处理的规定,以强化受理机关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查核。(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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