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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当冤大头 租约应载明电费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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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8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为避免房东向房客收取不合理电费,台内政部最新公告“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明订房东计收电费的额度,不得超过台电公司所定夏月及非夏月用电量最高级距的每度金额;新规自9月1日起实施,但基于不溯及既往原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契约仍应依旧规履约。

内政部表示,房客向房东分租套房时,应先了解租屋整体用电情形,于签约前应与房东妥善沟通支付范围,除负担自身的用电度数外,是否包括公共区域用电量,并斟酌其收取的电费是否合理,于双方租赁契约中载明,以保障自身权益。

租赁双方如因电费收取而发生纠纷,可向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或消保官申请协助。若房东于9月1日后所使用的住宅租赁契约条款,违反“新版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者,依《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房客可主张契约条款无效;若内政部公告的应记载事项,未经记载于租约中,仍视为构成契约内容。

至于罚则部分,不符“新版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规定的条款如经直辖市、县(市)政府要求房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可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处3万至30万元罚锾。内政部提醒,民众于签订租赁契约时不宜轻率,切记详阅契约书内容,并善用内政部版的租赁契约,以确保租赁双方权益。◇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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