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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发现金股利 最快2023年可不经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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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2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侯骏霖台湾台北报导)金管会23日预告修正金控、银行及票券业年报编制相关规定,开放金融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决议通过现金股利发放,后续再报告股东会追认,不必先经过股东会同意,预计最快在2023年发放现金股利时适用。此份草案预告30天。

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林志吉指出,目前各金控、银行、票券公司,分派盈余时都必须经过股东会,待草案顺利通过后,各金控应最快在2022年配合修改公司章程,2023年发放现金股利时即可适用。

林志吉表示,对于存股族来说,届时将能提早取得现金股利,让资金运用更具弹性。

就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可以依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出席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过半数决议即可发放。

金管会表示,为配合《公司法》第240条的修正,与各金融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的规定,将调整文字,统一改为可以章程授权董事会决议通过发放现金股利,后续再报告股东会追认。

至于金融业财报揭露永续发展资讯的品质也是一大重点,金管会同时也一并修法,强化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资讯揭露规定,以落实公司治理。其中,在财报的其他应记载事项中,也明定需揭露独立董事的反对意见、保留意见,或是重大建议项目的详细内容。

此外,为强化董事会成员独立性资讯揭露,将删除以打勾方式表达是否符合独立性,并要求金融业应叙明董事会独立董事比重,以及附理由说明董事会是否具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叙明符合独立性情形。

在上市上柜公司方面,现行规定应在股东会7日前申报股东会年报,为提早揭露股东会年报资讯,以利投资人对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有参考依据,金管会拟规范全体上市柜银行及金控、票券业,若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100亿元以上,或陆资持股比例达3成以上者,应在股东会14日前申报股东会年报。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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