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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公司股务!金管会“大同条款”3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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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2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赖意晴台湾台北报导)金管会周二(2月23日)宣布多项股务改革措施,包括上市柜及兴柜公司的股务若已委外办理,不得再回收自办,预计3月初正式上路,以及从明年1月起,对股务机构将办理评鉴制度。这些改革是为了防堵类似去年股东会改选引发的“大同之乱”事件,因此被市场视为“大同条款”。

去年6月底,大同公司派与市场派的经营权大战引起各界关注,自办股务的大同股东会召开引发争议,大同公司派自行认定超过五成的股东(市场派)不具表决权、而删除其投票权。

金管会于去年裁处大同不得再自办股务,更直接以“特别背信罪”依法告发大同公司派,并开始研拟股务改革,因此此次修正被市场视为“大同条款”。

为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并强化公司治理,金管会修订“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之股务处理准则”修正案,并已完成预告程序,预计在今年3月初上路。

根据金管会统计,目前可代办股务的机构有20家(券商及银行);至于自办,有分单一公司及集团自办,共有72家上市柜及兴柜公司股务是采自办方式。股务委外跟自办最大差别是,委外会相对客观。

证期局副局长蔡丽玲表示,修正重点包括,第一,考量股务事务委由专业代办机构办理,已为国际趋势,为使股务单位规范之适用及管理趋于一致,若上市(柜)及兴柜公司之股务已经“委外办理”,就不得“收回自办”。

第二,明定由金管会指定的集保公司,定期办理股务机构的评鉴制度,并自2022年1月1日施行。蔡丽玲表示,评鉴对象包括自办及委外都有,每三年评鉴一次。

第三,明订自办股务公司或代办股务机构受金管会处分后,应在2个月内完成股务事务移交作业;假如,无代办股务机构承接,或金管会认有必要时,将由集保公司指定股务机构承接。

金管会也强调,增订股务评鉴制度的核心理念,在于确保股务中立性及提升办理股务事务之品质,并重建外界对股务机构的信任,而不是使自办股务制度“走向落日”。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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