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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购族申请新青安 未料屋龄50年只核4.5成

消保官提醒消费者购屋前应事先详读相关规范-审慎评估贷款条件及还款能力。(台中市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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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5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黄玉燕台湾台中报导)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近期接获民众反映,中介宣称可申请新青安优惠贷款7成房款,签约购入人生第一间房,事后却被告知因屋龄超过50年,银行最多只能核准4.5成且15年以内的贷款,因而衍生消费纠纷。

消保官提醒消费者,贷款购屋除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及信用状况外,也要评估房屋的位置、屋龄及坪数;签订购屋契约前,建议先向银行咨询贷款条件,如贷款金额是决定购屋与否的关键因素,务必于买卖契约时,保留解约退款的约定,避免后续因贷款成数不足,衍生违约赔偿问题。

法制局长李善植说明,购屋者如透过房仲寻找物件,可依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要求中介业者提出记载有该不动产建号、门牌、建筑完成日期等资讯的“不动产说明书”;若是直接向屋主洽购,也应要求审阅建物所有权状等资料,作为评估房屋贷款条件的依据。

另外,常见买卖契约有“贷款成数不足8成则无条件解约”的约款,但所称“贷款”是否专指房屋贷款,而若不足,买方应否申请信用贷款、民间资融借款并不明确;再者,需征询几家金融机构也可能有争议,过去曾发生物件已被3家银行拒绝核贷8成,但卖方认为应征询全部银行均拒绝核贷,始符解约条件,因而发生同一约款各自表述的情形。

为避免争议,若买方有贷款成数不足的疑虑,建议将相关贷款条件,如申办银行、房屋贷款成数、利率、年限、是否需保证人及贷款不足的处理方式等,详细载明于买卖契约内容,才能避免因贷款不足导致违约的风险。

消保官表示,关于预售屋及成屋买卖贷款不足处理模式,中央主管机关已有公告相关规范,如“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18点、“成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6点及第7点,建议消费者购屋前应事先详读相关规范,审慎评估贷款条件及还款能力,若购屋有附带条件应一并载明于契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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