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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海前资深副总收回扣 遭判2年徒刑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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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5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综合报导)鸿海集团前资深副总廖万城于2009年起,与前总干事兼经理邓志贤、白手套郝绪光等人共谋,向10家供应商索贿达新台币1.62亿余元,高等法院更一审去(109)年依共同背信罪判决廖万城2年徒刑、没收犯罪所得316万元;案经上诉,最高法院24日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检方起诉指出,廖万城、邓志贤于2009年至2011年任职鸿海集团SMT(表面黏着技术)技术委员期间,掌控每年约500亿元采购、议价与签核权,而在上海经营电子公司的郝绪光却充当白手套,替2人向10家供应商索讨回扣;若厂商照实际交易金额或采购数量按比例给付佣金,即可获得供应商资格、避免验收遭刁难、议价时不被砍价等“福利”。

郝绪光负责向供应商收钱,分别将其中五成、一成汇给廖万城、邓志贤,2人再指示负责采购的下属向特定供应商下单,护航验收机台、帮腔美言、推荐机台,共计收贿1亿6,232万元。更一审判决廖万城2年徒刑、没收犯罪所得316万,邓志贤、郝绪光则分别被判刑1年、6个月;仅廖万城上诉最高院。

廖万城不认罪,并辩称是厂商自愿给钱,且他遵照时任鸿海董事长郭台铭的指示要求厂商降价,公司并无损失,他也没触犯背信罪。但判决指出,廖万城未确实询价、比价和议价,刻意向供应商提高报价,再故意放水、收受佣金回扣;时任鸿海总裁郭台铭裁示购买国际牌、日立牌贴片机,但廖万城却逾越核决权限擅自改单,造成采购价差损失。

此外,由于鸿海集团的大陆子公司并非证券交易法所称“已依本法发行有价证券公司”,廖万城也不是鸿海公司于证券交易法上的经理人,因此本案不适用特别背信罪,改依共同背信罪判廖万城2年徒刑、没收犯罪所得316万6千余元;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而廖万城因收取不正利益,已违反就职时与鸿海签署的“诚信廉洁暨智慧财产权约定书”,鸿海也附带民事求偿77万余美元(约新台币2,180万余元),高院二审今年1月认定廖万城确实违反约定,判决他应如数赔偿鸿海;仍可上诉。◇

责任编辑:晓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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