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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局应撤销“桃园市教师会第12届选举”

桃园市产业总工会指出基于程序不合法,理监事均应属无效。(桃园市产业总工会、桃园市教育产业工会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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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11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桃园市教师会在106年召开含第12届理监事选举(任期3年)的会员代表大会,被台湾高院判决会议决议不成立;在109年07月召开补正106年理监事选举的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在111年10月又被桃园地院判决为会议不成立。一个被法院屡次认证会议无效且理监事任期已“过期2年”的人民团体,请问桃园市府及社会局这样合理吗?不应依法限期整理吗?

桃园市产业总工会要求重整后要求选出新任理监事。(桃园市产业总工会、桃园市教育产业工会 提供)

桃教产表示,桃园市教师会于106年10月召开的第12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当时会员学校教师会达100多所的情况下,仅11人(17权) 代表出席选出理监事。在会员教师会上诉后,经109年05月台湾高院108年度上字第164号判决确定当次会议之决议不成立,基于程序不合法,理监事均应属无效。

桃园市产业总工会、桃园市教育产业工会递出陈情书。(桃园市产业总工会、桃园市教育产业工会 提供)

桃园市教师会于上述高院判决后,意图补正“第12届选举结果”,紧急在理监事任期将届满之际,于109年07月第1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回传之会员代表推荐表上竟无理事长签名,造成不少出席人员在未经学校教师会或理事长同意下,自行出席大会,故无从证明及计算会议合法之出席人数,于111年10月桃园地院的109年度诉字第1878号,再度被判决为会议不成立,桃园市教师会竟一再召开如此离谱的会议,真是令人瞠目结舌!

市府在111年2月14日府劳资字第1110033640号函复文,提到:“…另有关教师会内部自106年起针对会费额度、会员资格认定、大会决议效力、理监事当选效力等项目未有共识,并于近期要求部分教师退出等情况,…”等语,显已阐明该组织运作未符合法定程序,实乃桃园市教师会涉讼之主因,为何社会局要放任一个理监事已“过期2年”的人民团体存在,而不限期整理?

桃市产总及桃教产认为,依照人民团体法主管单位有实质审查之义务。对于桃园市教师会违法之情事,社会局应照“人民团体法第58条”之规定,撤销“桃园市教师会第12届选举”,并依“督导各级人民团体实施办法”的规定,一个月内限期整理及立即停止理事监事职权,重整后要求选出新任理监事。◇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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