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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资料供医卫应用 台宪法法庭:应有机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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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8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北报导)卫福部健保署2011年起释出健保资料供医疗与公共卫生研究使用,但台湾人权促进会质疑此举已侵犯民众的隐私权,穷尽审级救济途径后,申请释宪。宪法法庭12日宣判,相关法规欠缺个资保护独立监督机制、缺乏民众选择不参与的机制,应于三年内完善法制作业。

台湾人权促进会、民间监督健保联盟、台湾女人连线等民间团体质疑,卫福部的健康资料加值应用中心(现为资料科学中心)及国家卫生研究院的全民健保研究资料库,将全民健保资料释出给第三方应用并与其他档案串联,却无明确的立法授权,不仅未事先取得民众同意,也无法退出,更缺乏独立、公开的评估机制,有侵犯隐私权的疑虑。

卫福部主张,台湾防疫成就的关键因素就是善用健保资料库与移民、海关资料串联,“退出权”虽应予保障,但若大法官宣告违宪,要求资讯完全去识别化或让民众有无条件退出资料库的权利,恐造成取样偏误,进而引发防范疾病的危机。健保署也认为,个资退出权应由立法机关规划,大法官不应宣告违宪。

宪法法庭审理认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1项但书第4款规定,健保资料库若经过处理,成为无法辨识特定当事人的方式,可供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医疗、卫生等目的做统计或学术研究,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及“比例原则”,并不抵触《宪法》第22条保障的人民资讯隐私权。

但宪法法庭指出,《个人资料保护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欠缺个人资料保护的独立监督机制,对个人资讯隐私权的保障不足,而有违宪之虞,相关机关应自本判决宣示日起三年内制定或修正相关法律,以建立保障隐私权的相关法制。

而个人健康保险资料得由健保署以资料库储存、处理、对外传输,以及对外提供利用的主体、目的、要件、范围、方式,还有相关组织上、程序上的监督防护机制,宪法法庭认为,在《全民健康保险法》第79条、第80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均欠缺明确规定,违反《宪法》法律保留原则及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意旨,应于宣判日起三年内修法或制定专法。

至于资料被应用的民众能否退出,判决指出,健保署在原始搜集目的外,提供民众个人健保资料给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利用,但相关法制皆欠缺当事人得请求停止利用的相关规定,同样违反《宪法》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意旨。相关机关应于宣判日起三年内修法,明定请求停止及例外不许停止的主体、事由、程序、效果等事项。◇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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