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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民事诉讼法 撤诉得声请退回裁判费2/3

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常怀仁/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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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0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为鼓励当事人撤回无益或不必要的诉讼,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2日通过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条文增订,原告于上诉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其未行言词辩论者,于终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诉,上诉人得于撤回后三个月内声请退还该审级所缴裁判费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司法院函请审议“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诉讼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等案。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原告撤回其诉者,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其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撤回者,得于撤回后三个月内声请退还该审级所缴裁判费三分之二;前项规定,于当事人撤回上诉或抗告者准用之。”

为鼓励当事人撤回无益或不必要之诉讼,以减轻讼累,并减省法院劳费,司法院提出修正草案,新增条文,内容为“原告于上诉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其未行言词辩论者,于终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诉,上诉人得于撤回后三个月内声请退还该审级所缴裁判费三分之二。”

另外,司法院也提到,上诉人得声请退还者,除当次上诉裁判费外,尚包括发回更审之前次同审级裁判费;如两造均上诉时,不问撤回起诉者是否为该审级之上诉人,均得声请退费。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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