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美宪法思想基础20:艾默‧德‧瓦特尔和万国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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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6月13日讯】(英文大纪元专栏作家Rob Natelson撰文/任季编译)有一些自称是宪法专家的人,实际上并不完全理解宪法文本的全部含义,原因在于他们没有充分了解制定宪法时的社会背景。

假设你在读一本小说,其中一个人物说:“我挖了(dug)那个。”如果这部小说是去年出版的,并且写的是现在的事情,可能就是指他在地上挖了一个洞。但是,如果小说是在1973年出版的,或者写的也是那个时期的事情,特别是如果这个人物年轻、时髦,那么他很可能是指“我喜欢那个”或“我理解那个”。

《宪法》是236年前写的,它的英语不是21世纪的英语,而是1787年的英语。此外,不应该把它当作小说或食谱菜单,它是18世纪的法律文件,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你可能听说过,宪法行文风格是为了让普通人理解。没错,但是要看讲这句话的背景。大多数制宪者和主要批准者都是律师,而他们所面对的“普通人”是1780年代末的美国公众,相比今天的公众,他们更熟悉法律和政治。

我不是说,只有少数专家可以理解宪法,恰恰相反,普通美国人的阅读能力完全能够理解宪法文字。但另一方面,与任何专业文献一样,你必须了解一些背景资料。

宪法中的许多表达方式源自18世纪法律的“专门术语”,换句话说,它们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如“人身保护状”(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第一条第9款第2项)这个术语,法律意味很明显。然而,还有一些词和短语看起来很普通、通俗,但有专门的涵义,如“必要和适当条款”(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第一条第8款第18条)中的“必要”(pdf)和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

我在《宪法本意》(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一书中解释了宪法中的法律术语。

万国律例(国际法,The Law of Nations)

被宪法律师称之为“界定和惩罚条款”的宪法第一条第8款第10项,内含一些法律术语。该条款赋予国会“界定和惩罚……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权力。

18世纪通常把国际法称之为“万国律例”。“国家”不仅包括主权国家,还包括主权领土内的非公民、外国族裔群体。万国律例由规范国际行为的准则组成。“界定和惩罚犯罪行为”意味着对违反这些准则的人执行惩罚。界定和惩罚条款授权国会通过法律,惩罚违反条约、袭击大使、未经许可跨越国际边界的人,等等。

界定和惩罚条款是宪法中提及外交政策和国际关系的几个条款之一,本文后面还会提及。

开国元勋的国际法渊源

在17和18世纪,五位伟大的国际法学者塑造了现代国际法的形态。1783年,联邦议会成立了一个委员会,由弗吉尼亚州的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宾夕法尼亚州的托马斯‧米夫林(Thomas Mifflin)和北卡罗来纳州的休‧威廉姆森(Hugh Williamson)组成,他们都将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任职。该委员会建议国会购买这所有五位国际法学者的著作。

这些学者中的第一位是许霍‧德格罗特(Huigh DeGroot,1583—1645年),更常见的是他的拉丁名: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他在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拉丁文:De Jure Belli Ac Pacis,英文:O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格劳秀斯在荷兰担任过几年高级职务。但就像我们上一期介绍的让-路易‧德洛姆(Jean-Louis DeLolme)一样,他与权力机构发生了冲突,被关进了监狱,又从监狱里逃出,移居法国,继续他的写作和外交生涯。今天,格劳秀斯被公认为是现代国际法之父。

其他四位作者是:塞缪尔‧冯‧普芬多夫(Samuel von Pufendorf,1632—1694年)和克里斯蒂安‧沃尔夫(Christian Wolff,1679—1754年),这两位都是德国人;让-雅克‧布拉马基(Jean-Jacques Burlamaqui,1694—1748年),日内瓦大学教授;以及布拉马基最著名的学生艾默‧德‧瓦特尔(Emer de Vattel,1714—1767年)[瓦特尔的名字“Emer(艾默)”,有时被错误地译为“Emmerich”(艾默瑞奇)]。

对开国元勋们来说,这些人构成了一个国际法的万神殿。美国律师和法官经常引用格劳秀斯、普芬多夫、布拉马基和瓦特尔,引用沃尔夫少一些。在1787—90年的宪法辩论中常出现这五个人的名字。我在最近为《美国法律研究英格兰杂志》(British Journal of American Legal Studies)撰写的一篇文章中记录了一些他们出现的情况(pdf)。

艾默‧德‧瓦特尔

在这五个人中,美国开国元勋最常引用的是瓦特尔。与格劳秀斯一样,瓦特尔既是学者又是外交家。他的主要著作《万国律例》(Le Droit des Gens,也有译作:万国公法,万民法)于1758年以法语出版,两年后被翻译成英语。你可以在自由在线图书馆(Online Library of Liberty)了解更多关于瓦特尔的生平。

美国开国元勋与瓦特尔如此合拍,有四个原因:首先,他是五大权威中最新的一位。第二,他的书内容全面,可读性强。第三,他是个人自由的坚定拥护者。第四,他讨论的问题虽然并不总是“万国法”的内容,但对开国元勋们来说却非常重要。如邦联的性质,宪法优先于立法机构,有且只应有一个人来管理行政部门,诸如此类。

制宪会议上提及瓦特尔,主要是在马里兰州的路德‧马丁(Luther Martin)的一次演讲中。他的名字也出现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例如,在宾夕法尼亚州的批准大会上,詹姆斯‧威尔逊与一位反联邦党人代表争论的主题就是瓦特尔。在南卡罗来纳州的立法机构,查尔斯‧科特斯沃斯‧平克尼(Charles Cotesworth Pinckney)也与一名反联邦党人辩论了瓦特尔的观点。在纽约,乔治‧克林顿(George Clinton)州长在州批准大会上发表演讲时引用了瓦特尔。

为什么这五位国际法权威很重要

通过了解开国元勋背后的国际法权威,我们可以充分理解宪法中的国际法术语。以下是几个例子:

• 宪法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但经国会同意,可以与他州缔结协定。这有什么区别?

• 宪法提到了“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这些官员到底是什么,他们有什么不同?

• 一些作者想知道国会监管移民的权力从何而来。开国元勋的国际法权威告诉我们,这是“界定和惩罚……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权力的一部分。(更多信息见我在2022年8月29日《大纪元时报》上的文章)。

• 宪法还授予国会“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的权力。什么时候国会必须宣战,什么时候没有必要宣战?什么是“捕获敌船许可状”(Letters of Marque and Reprisal)?开国元勋的国际法权威也回答了这些问题。

• 在外交政策问题上,总统是国家的领导者。政论家们有时会抱怨说,宪法中关于总统外交事务的权力似乎太少了。但开国元勋的国际法权威告诉我们,实际权力比字面意思要完整得多。例如,“接待大使”的权力还包括拒绝会见大使的特权,以及授予或拒绝承认外国政府的特权。

这些法学权威的著作都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特别是瓦特尔,对任何想了解我们宪法的人来说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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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罗伯特‧G‧纳特森(Rob Natelson),前宪法学教授,丹佛独立研究所宪法法学高级研究员。

原文:The Ideas That Formed the Constitution, Part 20: Emer de Vattel and the Law of Nations 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本文所表达的是作者的观点,不一定反映《大纪元时报》的立场。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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