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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文资法》 提升保存历史建物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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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9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林紫馨台湾台北报导)为保障历史建筑坐落土地所有人的财产权益,行政院会28日通过《文化资产保存法》第41条、第99条修正草案,未来历史建筑及纪念建筑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权人,得申请容积移转与享有免征地价税、房屋税优惠,盼藉补偿所有权人,提升保存奖励诱因。

行政院说明,此修法源于新庄慈祐宫不服所有土地上的普安堂建物经新北市政府登录为历史建筑,提出行政救济被驳回后,在民国109年5月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110年作成释字第813号解释指出,《文资法》对于历史建筑土地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以金钱或其他适当方式给予“相当之补偿”,不符《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意旨。

文化部表示,依据司法院释字第813号解释意旨及去年专家学者会议建议,提出《文资法》修正草案,同时考量纪念建筑所受限制与历史建筑相同,因此修法也纳入纪念建筑,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修正后的《文资法》将保障历史建筑与纪念建筑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权人,原来可建筑的基准容积受到限制部分得为容积移转,且享有免征地价税、房屋税优惠。

文化部指出,文化资产保存已是国际趋势,而国家保护文化资产,属保护多元文化的一环,期盼透过修法,提高文化资产所有权人的奖励、补偿机制,促进文化资产保存,并藉由公私协力,共同守护国家无可替代的重要文化资产。◇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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