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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乱象频传 绿委提修民法杜绝

民进党立委430召开“杜绝融资公司高利贷 修正民法保障消费者权益”记者会。左起赖惠员、林宜瑾、郭国文、钟佳滨、陈素月。(宋碧龙/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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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4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近期融资乱象频传。为此,立委郭国文、钟佳滨、林宜瑾、陈素月、赖惠员4月30日举行记者会提出《民法》修正案,内容为“约定利率,总额超过16%者,该契约无效。手续费、保管费、违约金及其他与借贷相关之费用应视同前项约定利率之利息”,以杜绝高利贷现象。

郭国文强调,同样是借贷行为,银行受到高度监管,但融资公司却无法可管,虽然有人主张应该要有融资公司专法,但专法已经讨论十几年了,社会一直没有共识;修法可能是一个途径,但直接修《民法》可能更直接了当,这也是提出修《民法》的原因。

钟佳滨表示,虽然《民法》在2020年时下修约定利率上限至16%,但实务上常有假借手续费、违约金或其他债务相关费用的名义,突破16%的上限,因此提出修法,明定前述巧立名目的费用视同利息计算,总额若超过16%的上限时,整份契约可直接无效。

陈素月表示,期待政府尽速针对融资公司订定相关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载明利率、还款方式、金额、相关费用共计多少等,也不应该有“授权代刻印章及代填贷款申请书”等对贷款人不利之契约内容。

林宜瑾指出,跟银行相比,融资公司核贷、放贷审查标准低,让有资金需求者选择向融资公司借贷。面对融资公司以利息之外的名目,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形同规避《民法》16%约定利率的上限,也违反保护债务人之立法目的。此外,请行政院尽快指定主管机关,才能推动定型化契约范本,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赖惠员呼吁,司法实务在个案中应透过目的解释的方式,以“真实利率”取代目前以“名目利率”为主的认定方式,才能有效避免业者规避法律。此外,金管会应要求银行做好贷后管理,审视租赁业者在银行借款后,有无拿去放贷、放贷的每笔款项用途及流向,才能解决目前民众遇到的高利骗局。◇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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