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冥:一国两制,公然践踏人权的等级制度

北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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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2日讯】“一国两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也属于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具体表现形式为香港基本法,一样是一种维护着某种权利,同时也限制着某种权利的制度。然而这项制度并非是一个平等的制度,它对一国之内的不同人群维护着不同的权利,所限制的权利也不同。它不仅仅是维护着香港的居民享有其原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所保障的基本公民权利,同时它也是一种限制着中国大陆居民去享有香港居民的权利的制度。因此,“一国两制”是一种等级制度——它把一国之内的民众分为了两个等级。等级制度的特点是它保护着一个国家中具有不同基本权利的群体的存在,也就是说,不同的群体,享有不同的基本权利,某一部分人享有的权利另外一部分人不享有,或者说是一部分享有更为广泛的权利并受到法律更为全面的保护,而另外一部分人只享有该国法律所提供的部分权利,在某种情况下甚至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另外一部分人逾越了这种权利界限,就会触犯法律,受到惩罚,这种权利上的差别,受到法律的保护,是被国家机器强制执行的。

等级制度作为一种制度,产生于古老的奴隶社会和古代氏族社会之中,自它产生以来逐渐发展为专制势力维护统治和压迫人民的有力手段。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样的。

等级制度是令人深恶痛绝的一种落后愚昧的社会制度。它肆无忌惮地对人民进行隔离、封闭和奴役,它把一国之内的人民分成三六九等,各等级之间界限森严。等级制度有很多种类,如奴隶制,广义来说可算作是等级制的一种,像中国古代奴隶制、古希腊的奴隶制和美国内战前的奴隶制等,奴隶们不享有自由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的法律是区别对待奴隶和自由民的,这也可说是一国两制的一种;印度的种姓制度,则是一种典型的等级制度,它把不同种姓的人进行了十分细致地划分,对各等级的权利也有十分具体的规定;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士族和庶族,也是比较典型的等级制度,这两个等级间的权利有着明显的差别;中国元代则把国民分为四等,当时的蒙古人和色目人,属于较高等级的群体,而南人——汉族的一部,被划属到最低等级之中。奴隶制和南北朝的等级制等,可说是“一国两制”,而印度的种姓制度和元朝的等级制,可以说是“一国四制”。统观封建社会,基本上把国民分为平民和贵族两个大的等级。无论是哪一种等级制度,其共同点就是不同等级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最低等级的群体,享有的权利就相应最少,高等级的群体则享有最多的特权。比如印度的首陀罗和被划分到四大种姓之外的旃陀罗(又称不可接触者),几乎没有任何人权可言,位于最高等级的婆罗门,几乎包揽享用了国家中的所有权利。中国元代的南人,也基本丧失了所有权利,他们的境遇与动物相差无几。一国之内的民众,依照身份、种族或地域的不同享有不平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就形成等级制度,这种制度对于不同社会群体拥有极大差别的权利都是采用法律明文规定并被强制执行的方式确立下来的(对一些特殊群体的保护性法律除外,如对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特殊的保护法律和政策等不属于此类)。

当今凡是立宪制国家,几乎都已经明确禁止等级制度的存在,因为它与在世界范围内取得普遍共识的人权观念相冲突,它违背了人本身所固有的尊严,违背了人生而平等的神圣理念,它是一群人利用强权剥夺其他群体应有权利的手段,是一种给人类带来过无数灾难的制度。而作为一种文化的等级观念,它并没有随着等级制度的废止而消失。比如印度的种姓制度,虽然印度的有关法律明确禁止了这种制度,可是在民间,特别是在偏远的农村,这种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不过这种等级观念的存在,并不足以使等级制度再度复活,这在世界上大多数现代国家中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无论它多么专制和暴虐,独裁者的内心多么想恢复臭名昭著的等级制度,却都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来用法律的方式确立一种等级制度,即使是当今专制极权的典范金正日的北朝鲜和萨达姆时代的伊拉克,也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把国民强行分成三六九等并严格规定各等级的权利界限。

中国政府却有这样的气魄和胆量,把一种等级制度——“一国两制”,用法律的方式确立下来,并且到处宣扬,还要自视为当局的英明创举,其实从上文能够看出,一国两制或是一国多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专制社会中早已普遍存在,并且是其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国家特权阶层用来限制和剥夺大众权利的最主要的手段。

“一国两制”这种等级制度,所建立起来的是一种新的隔离。被隔离开的两部分人群,拥有明显的不平等的权利。它一方面维持中国的极权政治制度,继续剥夺着大陆民众的天赋人权,同时它又能够拥有对港澳等地的统治权,满足统治者心理上的荣耀感,并以这种理论不断地威胁利诱台湾政府。

“一国两制”等级制度披着一件迷人的外衣,就是统一国家的幌子。这种封建式的民族主义的大一统思想,在大陆民众中是一种十分有市场的思想,包括许多大陆的持自由主义观点者,一旦提到台湾问题,都认为必须统一并且有不惜一战的愿望。然而很少有人认真地去思考如何统一及其统一起来后的具体问题。像秦始皇那样采用武力完全破坏掉一个经济发展和谐、文化思想活跃的充满活力的列国自治局面,建立一种僵死的、铁桶般牢固的统一国家,对社会的进步只能起到阻滞的作用,对人民只能是进行专制和迫害。这样的统一有什么好处可言呢?

所以,为了统一并非是无条件正确的事情。也没有必要为了统一而专门设置一种新的等级制度,使一种专制制度得以“名正言顺”地存在。一个政府不在制度进步上下工夫进行改革,不在维护人民的权利方面作出努力,只是把更多的领地纳入到专制的权力框架下,只能是对人类进步的扼制和愚弄,这种大一统的面积越大,人类所遭受的损失也越多,会使更多的人陷入到专制体制中来,这完全与世界人权进步的局面相左。在香港几乎是强行立法二十三条就说明了这一点。

香港是属于西方法律体系的地区,香港民众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力。比如言论、结社和集会的自由,香港人能够为反对二十三条而举行大规模的游行示威,而在大陆,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另外,香港人拥有的私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大陆人不拥有真正意义上的私产,因此个人财产随时会因为各种理由被强行征用,如最近风行的并引起多起以自焚相抗争的强行拆迁和征地等事件。大陆人也不享有明确的无罪推定原则所规定的权利,随时有被任意拘捕的可能,超期羁押现象和刑讯逼供现象司空见惯,大陆人随时会因为思想获罪、因信仰获罪,甚至突然失踪或被暗地里跟踪、监视居住和拘捕。同是中国人,却有着如此大的差别,大陆人相对于同属一国的港澳人在人权方面无疑是低等级人。

如果用香港的历史来说明这种等级隔离的合理性,论证的最后应该还是回到制度的进步与落后上来,并且将会进一步证明大陆的制度并没有使用“一国两制”来保护的必要,而是应该与港澳等西方逐渐贴近和适应。如果说“一国两制”保护的是香港制度的独立性,这在逻辑上就是十分荒唐的。因为香港属于中国,只要中国政府不去采用强制手段改变香港,还有谁会去威胁到香港制度的独立性呢?实际上“一国两制”保护的是大陆的专制政体,使得香港等地的自由民主制度不至于影响到大陆专制权力阶层的稳定。

或许,当局已经醒悟并感到了一个国家内部的这种等级差别所带来的政治尴尬,因此就想给香港增加个“二十三条”来与大陆缩小这种等级差距。然而,一个进步的、民主的政府,会采用给大陆人民增加自由和民主权利的方式来减少这样的差距,只有专制反动的政府,才会采用给香港等地增加束缚减少自由和民主权利的方式来缩小这种等级差距。

“一国两制”制度实质就是公然践踏国际人权公约的行为,在一国之内把人强行划分成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使其中的大部分只能继续保留原来的人权稀缺状态供专制体制进行政治奴役。

中国政府把人划分成等级的做法来源于其体制的本质,并非是出于回收港澳等地的不得已。比如对中国农村的封闭和隔离,就是一种等级制度,这也是经过立法被强制执行的制度。这一制度使广大农民失去了迁徙、发展的机会和可能。中国政府用来反对国际人权普遍要求的借口就是发展权,然而它自己就剥夺了几乎所有农民的发展权。中国的政治本质是专政,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人阶级实际上也是一个被政治奴役的阶级,假设我们承认工人实际上是领导阶级,那么工人阶级为什么被法定为领导阶级呢?某一个阶级怎么能够永远成为领导其他阶级的权力阶级呢?如果中国的农民也想成为领导阶级,是否中国还得经过一场内战来解决问题?这与现代民主理论和精神完全背道而驰,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等级制度,这个等级制度的结果是使一党永远占据着统治地位,成为中国最“高贵”的一个等级人群。

在经济领域,同样存在着制度性的强制等级划分。如经济特区的建立,这些特区并非是有着发展的内在资源和机遇,而是依靠对中国更加广大地区的经济发展权利的剥夺而发展起来的,具体到人身上,就是以不平等的政策制度褫夺了大陆大多数人的发展机会,来造就了少数经济特区的繁荣。最初到经济特区的投资也是依靠特别的批准手续和必备的特别资格才能进行的,限制大陆其他地区人员自由出入经济特区是这种等级制度的明显标志。特区人能够自由进出中国所有的城市和乡村,而非特区人则要受到限制,这种制度特点就如同古代的奴隶制。权利在这里又一次产生了差别,人也分出了等级,这种等级是以剥夺一部分人的自由和经济发展权利来满足另外一部分人的超速发展形成的,是一种经济权利上的不平等。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主张,更是明目张胆地制造贫富等级差别。一个政府有什么权力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种主张是在剥夺大部分人富起来的机会,它利用的是权力结构的作用而不是经济规律自身的作用使一部分人富了起来。结果富起来的当然是整个权力官僚体系,并形成了中国新的贵族阶层——官僚(权力)资本阶层。

中国的民工阶层,是一个最低下的等级群体。他们所进行的是最危险,最肮脏、最繁重的工作,然而却没有必要的劳保福利保障,没有人格的尊严。他们没有工会组织、甚至没有选举的权力。常年在外地打工,居无定所。常常受到各种当地势力的欺压。其极端表现形势是被某些媒体称为“跳楼秀”的民工要求获得赢得劳动报酬的举动。把一个已经孤立无援、一无所有到只能够使用自己的生命来索取自己合理、合法的应得的劳动报酬的行为称为做秀,就足以看出这个群体的社会地位和身份有多么下贱和可悲了。然而这并非是他们自愿如此下贱,而是他们的被迫无奈,那种永远被限制被固定在非常有限的土地上的身份、祖祖辈辈贫穷落后的苦难和几乎没有任何发展和改变命运的绝望,使他们不得不走向这种非人的深渊。他们是中国城乡隔离等级制度的副产品。

这些明显是由法律和制度造成的不同群体间的权利等级差别,便形成了现代中国的等级社会,这一现象因等级制度而产生,因等级制度而形成,并为等级制度所维护着。等级制度是一种有利于专制统治的制度,它能够使相应的人群死死地被限制在某种特定的身份上,这种等级制度的特点就是剥夺低等级群体的权利以便于统治手段便利施行,从而巩固统治阶层的权力地位。而巩固专制统治权力地位,是中国当局最重要的政治目的。“一国两制”等级制度就是出于这种目的才被炮制出来的。因此,在中国有必要,也必须废除“一国两制”这一特殊的、公然践踏人权的等级制度,使中国大陆的民众也能够平等地享有和港澳等地一样的现代民主社会制度下的公民权利。

草于2003年10月17日修改于11月7日。

源自《议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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