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富翁被抄家6次变穷光蛋

人气 1
标签: ,

【大纪元12月18日讯】五年里六次被抄家,拥有百万家财的万石龙终于家财散尽,变成了“穷光蛋”。洗清莫须有的偷税罪名后,他仍不得不在漫漫索赔路上奔波。

*勤劳发家

据《东方新报》报导,万石龙是宁乡县菁华铺乡双峰村人,童年不幸,父母相继去世,14岁的万石龙便成了家里的顶梁柱。为了让姐姐和妹妹吃上一口稀饭,万石龙主动到村上的砖瓦厂做事。由于聪明勤奋,万石龙很快成了砖瓦厂的骨干。

万石龙外出打工,挣了一笔钱后重新回到家乡。此后,他除了烧砖制瓦外,还搞起了养鱼、喂猪及农业综合开发。1988年10月,他在老屋旁边自己烧砖制瓦,请人建了一栋3层小洋房,上下20间,还在新屋旁另建了一幢厂房,租给别人酿酒…… 家里的财富越滚越大,最多的时候,万石龙自己估计不少于400万元。

1992年3月,一本崭新的乡人大代表证发到了他的手中。然而,一场他怎么也意想不到的灾难正向他悄悄逼近。

*六次被抄家成“穷光蛋”

为了活跃地方经济,万石龙利用自己在外结识的关系牵线搭桥,介绍几家自己砖厂来宁乡的煤矿购煤,并介绍一些当地个体司机承担运煤业务,有的司机便按照每吨1至2元钱给他介绍费,合计不足1000元,然而,就是这件事给他带来了灭顶之灾。

从1989年起,原宁乡县税务局对其下属税务所实行定额包干,多征提留(即全年40万元的税款定额,多征部分不上缴,可留作己用)。该乡的税务官员杨某把眼光盯上了万石龙。他认为万石龙贩运烟煤,从中获取差价,却逃避税收,于是多次上门催缴,万石龙依理拒绝了他。

据万石龙自己介绍以及后来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调查结果认定以下事实:1989年9月3日,杨某以万石龙无证、无照贩运烟煤400吨销往长沙等地,按理应缴税款4792.32元为由,强行抄走了万石龙家的稻谷、鸡、摩托车等物,以抵税款2000元。

1991年9月29日,税务部门在几次上门扣物后,向法院强制执行,先后扣押万家轻便摩托车、打稻机等物;同时,查封3间房屋,共计12项,以抵所谓的税款及滞纳金。

1993年9月18日,宁乡县税务局以万石龙经营煤炭贩运拖欠拒交的税款2.1万余元为由,又来到万家扣押财物,拆下住房的22张木门、2张铁门、液化气灶,致使酒厂关门倒闭……

1993年11月1日,万石龙经宁乡县税务局稽查室传唤,以涉嫌偷税罪刑事拘留,并将万石龙家的东风牌140型货车查扣。同年11月11日,万石龙被正式逮捕送县公安局看守所。

从1989年至1993年11月,先后6次被抄家,万石龙终于家财散尽,变成了“穷光蛋”。

*上访路艰难

1994年1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万石龙涉嫌偷税罪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久,法院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将案卷退回检察院。1994年2月1日,万石龙在交了3000元的保证金后,被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重新回到家中的万石龙愤怒了,他决心不惜一切代价为自己讨回公道。已一贫如洗的他只身来到长沙,骑着一辆旧单车风雨无阻地来到省市各有关部门申诉自己的冤情。

1994年10月,时任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的吴向东批示:请宁乡县查报。此后,时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刘夫生、副主任朱东阳、副秘书长蔡力峰及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也先后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查实。然而,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1994年11月5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以万石龙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万石龙更加不服了,再次上访各级领导,并向省高院申诉。1996年11月,一个由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处、省检察院控申处以及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单位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形成了,对万石龙案进行专项调查。

最后调查结果出来了:万石龙一案,实际上是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凭“合理”想象推算出来的;原审法院违心判决了万石龙有罪是错误的;应宣告万石龙无罪,对那些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一定要追究责任。

1997年4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处将此案交省高院办理。1997年12月21日宣告万石龙无罪。万石龙手握这份迟来的判决,热泪滚滚。

*经济赔偿遥遥无期

万石龙的冤情大白了,但他经济上遭受的巨额损失还没能得到赔偿。他欠了近40万元的债务,而闻知他赢了官司的债主又一批批上门讨债,赢了官司的万石龙竟只得再次踏上上访之路。

1999年9月29日,万石龙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120万元的巨额国家赔偿申请。同年12月3日,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诉。万石龙随后向省高院提出赔偿申请。2000年8月20日,省高院作出维持市中院决定的决定书。与此同时,省高院报告中建议由宁乡县 三个对造成了万石龙冤案的单位对其财产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

同年12月28日,省高院还分别向宁乡县税务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其中对宁乡县税务局的司法建议是:“鉴于对万的经济损失是行 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共同造成的,你局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响应的赔偿责任。”

2001年11月15日,受省高院的委托,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专门作出了湘价认证字(2001)第03号“关于宁乡县万石龙财产赔偿的价格认证”,认证标的物价格总计为人民币72.5216万元。

然而,“司法建议”却在有关部门的相互推诿面前显得那么地苍白无力,万石龙在现实面前再次碰壁。在有关媒体对宁乡县三部门单位的采访中,三部门仍以种 种理由推脱责任。在记者采访时,宁乡县国税局的态度很明确:在当时处理万石龙的事情上,我们没有错,我们也不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而宁乡县检察院和宁乡县法 院则更为简单,有关人员干脆不与记者见面。

面临万石龙的经济索赔仍是无尽的黑夜。

(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新闻大家谈】拜登川普2024首场辩论 火花再现
美国吁中国人赴美学文科 专家:有两个好处
企业家读李大师文章:善良人未来有希望
外商对大陆直接投资连降12个月 专家解读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