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富翁被抄家6次變窮光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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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8日訊】五年裡六次被抄家,擁有百萬家財的萬石龍終於家財散盡,變成了“窮光蛋”。洗清莫須有的偷稅罪名後,他仍不得不在漫漫索賠路上奔波。

*勤勞發家

據《東方新報》報導,萬石龍是寧鄉縣菁華舖鄉雙峰村人,童年不幸,父母相繼去世,14歲的萬石龍便成了家裡的頂樑柱。為了讓姐姐和妹妹吃上一口稀飯,萬石龍主動到村上的磚瓦廠做事。由於聰明勤奮,萬石龍很快成了磚瓦廠的骨幹。

萬石龍外出打工,掙了一筆錢後重新回到家鄉。此後,他除了燒磚制瓦外,還搞起了養魚、喂豬及農業綜合開發。1988年10月,他在老屋旁邊自己燒磚制瓦,請人建了一棟3層小洋房,上下20間,還在新屋旁另建了一幢廠房,租給別人釀酒…… 家裡的財富越滾越大,最多的時候,萬石龍自己估計不少於400萬元。

1992年3月,一本嶄新的鄉人大代表証發到了他的手中。然而,一場他怎麼也意想不到的災難正向他悄悄逼近。

*六次被抄家成“窮光蛋”

為了活躍地方經濟,萬石龍利用自己在外結識的關系牽線搭橋,介紹幾家自己磚廠來寧鄉的煤礦購煤,並介紹一些當地個體司機承擔運煤業務,有的司機便按照每噸1至2元錢給他介紹費,合計不足1000元,然而,就是這件事給他帶來了滅頂之災。

從1989年起,原寧鄉縣稅務局對其下屬稅務所實行定額包幹,多征提留(即全年40萬元的稅款定額,多征部分不上繳,可留作己用)。該鄉的稅務官員楊某把眼光盯上了萬石龍。他認為萬石龍販運煙煤,從中獲取差價,卻逃避稅收,於是多次上門催繳,萬石龍依理拒絕了他。

據萬石龍自己介紹以及後來有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調查結果認定以下事實:1989年9月3日,楊某以萬石龍無証、無照販運煙煤400噸銷往長沙等地,按理應繳稅款4792.32元為由,強行抄走了萬石龍家的稻谷、雞、摩托車等物,以抵稅款2000元。

1991年9月29日,稅務部門在幾次上門扣物後,向法院強制執行,先後扣押萬家輕便摩托車、打稻機等物;同時,查封3間房屋,共計12項,以抵所謂的稅款及滯納金。

1993年9月18日,寧鄉縣稅務局以萬石龍經營煤炭販運拖欠拒交的稅款2.1萬余元為由,又來到萬家扣押財物,拆下住房的22張木門、2張鐵門、液化氣灶,致使酒廠關門倒閉……

1993年11月1日,萬石龍經寧鄉縣稅務局稽查室傳喚,以涉嫌偷稅罪刑事拘留,並將萬石龍家的東風牌140型貨車查扣。同年11月11日,萬石龍被正式逮捕送縣公安局看守所。

從1989年至1993年11月,先後6次被抄家,萬石龍終於家財散盡,變成了“窮光蛋”。

*上訪路艱難

1994年1月,寧鄉縣人民檢察院以萬石龍涉嫌偷稅罪向寧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不久,法院以需補充証據為由,將案卷退回檢察院。1994年2月1日,萬石龍在交了3000元的保証金後,被寧鄉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重新回到家中的萬石龍憤怒了,他決心不惜一切代價為自己討回公道。已一貧如洗的他只身來到長沙,騎著一輛舊單車風雨無阻地來到省市各有關部門申訴自己的冤情。

1994年10月,時任省委常委、省政法委書記的吳向東批示:請寧鄉縣查報。此後,時任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的劉夫生、副主任朱東陽、副秘書長蔡力峰及長沙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也先後作出批示,要求有關部門予以查實。然而,一個意想不到的情況出現了:1994年11月5日,寧鄉縣人民法院以萬石龍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此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萬石龍更加不服了,再次上訪各級領導,並向省高院申訴。1996年11月,一個由省委政法委、省信訪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訪處、省檢察院控申處以及長沙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等單位組成了聯合調查組形成了,對萬石龍案進行專項調查。

最後調查結果出來了:萬石龍一案,實際上是稅務人員利用職權,憑“合理”想象推算出來的;原審法院違心判決了萬石龍有罪是錯誤的;應宣告萬石龍無罪,對那些違法違紀的執法人員,一定要追究責任。

1997年4月12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訪處將此案交省高院辦理。1997年12月21日宣告萬石龍無罪。萬石龍手握這份遲來的判決,熱淚滾滾。

*經濟賠償遙遙無期

萬石龍的冤情大白了,但他經濟上遭受的巨額損失還沒能得到賠償。他欠了近40萬元的債務,而聞知他贏了官司的債主又一批批上門討債,贏了官司的萬石龍竟只得再次踏上上訪之路。

1999年9月29日,萬石龍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120萬元的巨額國家賠償申請。同年12月3日,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他的申訴。萬石龍隨後向省高院提出賠償申請。2000年8月20日,省高院作出維持市中院決定的決定書。與此同時,省高院報告中建議由寧鄉縣 三個對造成了萬石龍冤案的單位對其財產問題作出實事求是的處理。

同年12月28日,省高院還分別向寧鄉縣稅務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出“司法建議”。其中對寧鄉縣稅務局的司法建議是:“鑒於對萬的經濟損失是行 政行為和司法行為共同造成的,你局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響應的賠償責任。”

2001年11月15日,受省高院的委托,湖南省價格認証中心專門作出了湘價認証字(2001)第03號“關於寧鄉縣萬石龍財產賠償的價格認証”,認証標的物價格總計為人民幣72.5216萬元。

然而,“司法建議”卻在有關部門的相互推諉面前顯得那麼地蒼白無力,萬石龍在現實面前再次碰壁。在有關媒體對寧鄉縣三部門單位的採訪中,三部門仍以種 種理由推脫責任。在記者採訪時,寧鄉縣國稅局的態度很明確:在當時處理萬石龍的事情上,我們沒有錯,我們也不承擔有關賠償責任。而寧鄉縣檢察院和寧鄉縣法 院則更為簡單,有關人員幹脆不與記者見面。

面臨萬石龍的經濟索賠仍是無盡的黑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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