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父母关于黄静案起诉书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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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讯】对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黄静案起诉书的严正声明:

我们是黄静的父母黄国华、黄淑华,鉴于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无视我们的女儿黄静并非因病而死的事实,对姜俊武仅以强奸(中止)起诉,特发表如下严正声明:

一、我们的女儿黄静一向身体健康,没有任何疾病,正值21岁青春年华,绝无可能一夜之间染上暴病身亡。我们女儿遗体上所留的斑斑伤痕全都证明她是因姜俊武的性暴力侵犯而丧失生命。

二、南京医科大学、广州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法医专家运用大量的证据和科学严谨的论证一致否定我们女儿黄静因病死亡的结论。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没有理由排除南京医科大学和广州中山大学的法医鉴定;湖南公安部门关于黄静死于心脏病、肺梗死的结论自相矛盾,不负责任;采用这种无法自圆其说的法医鉴定,就是包庇犯罪嫌疑人。

三、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黄静身体及脖颈上的伤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结合中山大学、南京医科大学的法医鉴定考虑,黄静显然是在反抗姜俊武强奸的过程中,被姜俊武暴力窒息而死,被告人姜俊武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强奸致人死命罪的犯罪嫌疑。

四、起诉书称黄静与被告人姜俊武为恋爱关系,这不符合事实;黄静日记证明黄静生前已发现姜俊武恶劣品行,决定与其解除恋爱关系。起诉书称姜俊武自动中止强奸的结论与现场勘验情况不符,现场发现的精斑和黄静外阴被擦伤的事实表明,他不仅完成了强奸行为,而且因为他的暴力侵犯导致黄静当场身亡;所谓强奸中止根本不能成立。

最后,鉴于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无视专家意见,对本案的认识背离案件事实,不能维护受害人及家属的公民权力;我们认为姜俊武所犯罪行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我们强烈要求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回避对本案的公诉。

声明人:黄国华 黄淑华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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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潭雨检刑诉(2003)219号

被告人姜俊武,男,25岁,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0302197801221577,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区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湘潭市国税局宿舍新楼四栋一单元二楼,因涉嫌强奸(未遂)于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经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姜俊武涉嫌强奸(中止)罪于2003年8月1日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年8月4日告之被告人姜俊武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之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代理人,该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19日至9月8日及9月30日至10月17日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于同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

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姜俊武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黄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姜俊武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俊武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之规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春岳
代理检察员:邹利民
2003年12月22日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章)

附:
1、 被告人姜俊武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 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附后;
3、 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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