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多个团体就“国家安全条例”到立法会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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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6日讯】(中央社记者卢健辉香港二十六日电)经过四个多月的争议后,香港当局已就第二十三条立法事宜完成草拟“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今天下午正式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多个支持及反对立法的团体到立法会门外请愿。

二百多名支持及反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团体代表,下午到达立法会大楼外声援,支持和反对立法的人士都高举标语和横额表达他们的见解。由于人数众多,警方已调派大批警员到场戒备。

另外,大律师公会主席陈景生表示,立法程序展开后,公会仍将继续研究条文,并向立法会及政府提交意见。但他认为,草案在立法会要作修改并不容易。

陈景生指出,如果草案获得立法会通过,市民就要遵守,但如果这是一条恶法,香港的形象及民主自由都会受到不良影响。

民主党主席兼立法会议员杨森提出修订,促请当局搁置草案的立法程序。

“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对第二十三条各种罪行做出清晰定义,主要内容包括:

一、叛国:任何中国公民如进行下述行为,即属叛国:怀有推翻或恐吓中央人民政府,或胁逼中央政府改变其政策的意图,加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战的外来武装部队;鼓动外来武装部队,以武力入侵中国;或出于损害中国在战争中形势的意图,作出任何行为以协助与中国交战的公敌。

二、分裂国家:任何人藉进行战争、或使用严重危害国家领土完整的武力或严重犯罪手段,将中国的一部分,从中国的主权分离出去,即属分裂国家。

三、颠覆:任何人藉进行战争、使用严重危害国家稳定的武力或严重犯罪手段,进行下述行为,即属颠覆:废除宪法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恐吓中央人民政府。

四、煽动叛乱:任何人从事下述行为,即属煽动叛乱:煽惑他人干犯叛国、颠覆或分裂国家罪;或煽惑他人进行严重危害国家稳定的公众暴乱。

五、窃取国家机密:为保护国家机密,政府的立法方针,是沿用现行的“官方机密条例”,并只作两项修订,第一项纯粹是条文适应化的修订,即把“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资料”,从“国际关系”中抽出,作为一个独立的保护类别;第二项的修订,是为了堵塞现有漏洞。

六、外国政治性组织: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订明须禁止的最后两类活动,是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及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七、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有鉴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往往并非个人可以策动,而是有组织地进行,政府认为条例草案应赋予保安局局长法定权力,取缔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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