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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贿选 政党将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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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鉴于中央、地方议会正、副首长选举贿选传闻不断,内政部已完成“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首度将各级民意机关正、副首长选举的贿选处罚纳入规范;草案规定凡有贿选情形者,一律比照公职人员选举处罚规定,刑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只是“预备犯”,也要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也特别订定“法内开恩”条款,明定立法院院长、副院长、直辖市及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选举,犯有贿选情事者,“于犯罪后六个月内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因而查获候选人为共犯者,免除其刑。在侦查中自白者,减轻其刑;因而查获候选人为共犯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草案并增订候选人若经判刑确定有贿选、搓圆仔汤、妨害选举等行为,提名该候选人的政党,将负起连坐处罚责任,按人头计算分别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党内提名阶段若有贿选或“搓圆仔汤”等情形,也都将有法可罚,而且为加强检察官对政党办理提名作业期间的犯罪侦查,有效遏阻贿选,草案明定政党党内提名作业,准用于检察机关侦办防害选举、罢免刑事案件,接受机关、团体或人民告发、告诉、自首。

 根据草案,凡是“搓圆仔汤”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金,就算只是预备犯罪者,也要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贿选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预备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强化排黑条款方面,草案明定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判刑确定者,以及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受缓刑宣告者,在缓刑期间也将不得登记为候选人;同时还增列受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尚未确定,以及宣告强制工作的保安处分或流氓感训处分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执行未毕或执行完毕未满十年者,也都将不得登记为候选人,以彻底杜绝黑道漂白。

 草案规定,如果候选人或政党经通知后,届期不缴纳各项罚锾,选举委员会得从候选人或政党缴纳的保证金,或应拨给候选人的竞选费用补助金款项内迳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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