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从毛泽东的专政工具到程维高的犯罪工具

刘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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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1日】

一、什么是劳动教养

1957年8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说“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1982年1月21日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说“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1982年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该《办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根据表现,劳教期限还可以延长一年。在1982年之前的30多年,劳教期限根本没有任何控制。

根据行政机关的这些说法和40多年的实施情况,劳动教养是全封闭、全禁锢的强迫劳动,就是劳动改造,就是劳改,这种劳改和对被法院判决的犯人的劳改在强制性、严厉型、禁锢性上完全一样,所不同的除了名称以外,就是程序。它不需要经过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自己可以直接决定;它不需要公开审判;也不存在律师辩护程序。

二、劳动教养的性质

劳动教养名义上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是处理不够判刑的人的方法。但是在实际上,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它就和“隔离审查”、“收容审查”、“下放劳动”、“五七干校”、“强制劳动”、“群众管制”等等措施一样,不过是毛泽东的专政工具而已。

毛泽东为什么要搞劳动教养呢?毛泽东自己没有解释过,毛泽东手下的人讲过的理由大概是:有些人大罪不犯,小罪不断,判刑不够,不关押又极有危害,于是,只有强制实行劳动教养。

毛泽东手下人的这些说法是讲不通的,因为:长期关人就是判刑,不够判刑就不应当长期关人;所谓强制教育也不需要关人,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都是强制教育,即Compulsory Education,需要将中小学生全天候、全禁锢、全封闭地关押起来吗?毛泽东那样高智商的人连这点道理也不懂吗?当然不是。

对于日本战犯和国民党战犯,对于贪污受贿分子,毛泽东的做法就是让法院公开审判,然后送监狱劳动改造。因为毛泽东知道,这些人的确有罪,公开审判既能体现毛泽东的权威,又能表明毛泽东是讲法制、讲文明的。而对于那些喜欢向领导提意见、要权利的人,毛泽东是感到头疼的:不处置这些人,最终要威胁到毛泽东的独裁专制;公开审判这些人,又会给世界落下话柄,最终也会威胁毛泽东的专制统治。于是,既不需要公开审判、又能大规模抓人关人的劳动教养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以下三点,充分证明劳动教养不是“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第一,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体现了它的专政性质。

劳动教养制度正式产生于1957年8月,那正是对好提意见的右派们实行大围剿的日子。那么多右派,都关监狱,既关不过来,名声也不好。但是,那些人又非关不可,否则毛泽东无法独裁。于是,劳动教养制度对于毛泽东来说就显得非常之必要。

第二,实施劳动教养的各种措施体现了专政性质。

如果劳动教养真的被认为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被劳教的人就仍然是人民的一部分,就仍然是国家的主人。但是,从劳动教养的各种措施上看,被劳动教养的人不再具有人民的权利和地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逃跑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立即追回,并通知原住地公安机关。追回途中可以押解,路途远的可以临时寄押在行政拘留所或看守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主人需要逃跑吗?只有奴隶才会逃跑,主人不需要逃跑。《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不服的,则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根据这一规定,被劳动教养的人不能请律师辩护,不能上诉。这种待遇比敌人还要悲惨,中国共产党的敌人(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林彪集团、江青集团)都可以享受律师辩护的权利,被劳教的人却不能享受,他们还能算人民吗?还能算国家的主人吗?恐怕连人都不能算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停止生命”与“剥夺生命” 有何区别?“停止选举权”与“剥夺选举权”又有何区别?反正政治权利没有了。既然没有了政治权利,他们还能算人民吗?还能算国家的主人吗?

第三,劳动教养的对象也体现了劳动教养的专政性质。

1957年8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的劳动教养的对象是:“(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这四类人中,除了第一种人对老百姓有些危害以外,其他三种人对老百姓都不构成威胁。第二种人显然具有政治犯的色彩,那些所谓的“反革命”、“反社会主义”的人,其实就是一些对毛泽东有些意见的人(如果真的是有罪恶的人,如果真的是对老百姓有危害的人,毛泽东是会公开审判他们的);第三种人和第四种人显然是和单位领导闹矛盾的人,是反领导的人。

1982年1月21日(这时毛泽东虽然已经过世,但是他的专制遗产一时还难以消除)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劳动教养的对象是:“(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这六种人中的第一种人明显具有政治色彩,当然与专政有关。第二种人、第三种人、第四种人和第六种人是应当判刑的人,为何不判刑呢?世界上哪有强奸、抢劫、杀人、放火而又不够判刑的道理?这看起来有些奇怪,从字面上无法理解,只能从实际工作中理解。在实际生活中,有的时候,有些人被控告犯有这罪、那罪,但是证据明显不足,经不起律师的辩护,法院不愿判刑,行政机关却又不愿放人,于是乎,就需要劳动教养了。这体现了行政机关对于司法机关的傲慢和专横。叫你判,你就得判,你不判,我也有办法——劳动教养,本来我只要你判他两年,现在我劳动教养他三年,看你律师和法官有什么辙?第五种人显然属于爱提意见、爱提要求的人,是一些让领导头疼的人,将这种人作为劳教对象,对于维护领导的权威当然是极有帮助的。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危害性

显然,劳动教养是毛泽东发明的一种专政工具、专制工具,也是行政专横的工具。这一工具对于毛泽东践踏宪法、实施个人专制当然是极其有利的,但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却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甚至还严重威胁公民的生命。

是不是每一个劳教场所每年都有劳教对象死亡?有多少劳教对象死亡?这是学者们无法知晓的,但是从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颁布的《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中可以看出,劳教对象的死亡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该《细则》第十一章的题目就是《所内死亡的处理》,从常理看来,劳教所里如果不时常死人,司法部的《细则》就不需要专章作出处理规定。该《细则》将所内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两种,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法,这也是令人担忧的。正规的犯人都可以保外就医,劳教对象当然也可以保外就医。既然可以保外就医,所内就不应当出现所谓的正常死亡,如果有死亡,只能属于非正常死亡。这种死亡还不值得担忧吗?

正因为劳动教养是一种专政工具,对人的自由和生命威胁极大,所以,有些当事人宁愿被法院判刑也不愿被劳动教养,有些当事人的家属甚至向警官、检察官、法官送礼求情,要求将当事人判刑而不要送劳动教养。

四、劳动教养已经演化为犯罪工具

劳动教养的危害性不仅在于它的对象,更在于它的程序。它的程序是一个几乎不受任何法律监督的程序。它不需要公开,更不让律师辩护。因此它不仅可以成为专政工具,也可以成为贪官们的作案工具,程维高案证明了这一点。

程维高在政治上倒没有像毛泽东那样关押多少反革命分子,他知道那是不得人心的。但是,喜欢以权谋私的程维高,自然也用得上劳动教养。

1995年8月,石家庄市建设委员会工程处处长郭光允同志向中纪委写信检举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以权谋私的问题,程维高知情后大怒,要法院判郭光允徒刑,法院说不够判刑,程维高就将郭光允劳教两年,罪名是“投寄匿名信,诽谤省主要领导”。*1

郭光允同志与前述《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的应当劳教的四种人,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该劳教的六种人,怎么说都搭不上边,程维高为何能轻易将他劳教两年呢?原因就在于劳教没有法律监督程序。法院为何不愿判郭光允的刑呢?因为法院的审判毕竟在形式上要公开,要接受监督(律师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程维高如果坚持让法院判郭光允的刑,法院最终恐怕也抗不过去,但是,程维高知道,让法院硬着头皮判刑,可能会被社会舆论抓住把柄。于是,程维高选择了劳动教养。

程维高以劳动教养的名义关了郭光允两年,这其实就是非法拘禁。从法治的角度讲,程维高对郭光允的所谓劳动教养违反了人权公约和中国宪法,是非法拘禁;从人治的角度讲,程维高对郭光允的劳动教养也违反了毛泽东经过公安部、司法部等行政机关发布实施的有关劳动教养的政策和规定,将劳动教养当作个人以权谋私的工具,劳教了不属于劳教对象的党员干部,还是属于非法拘禁。

因此,劳动教养已经从毛泽东的专政工具变成了程维高的作案工具。

还有什么理由保留劳动教养制度呢?

1992年2月27日,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第八中队的办案人员,以收容审查的名义将正在出席安徽省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周家良非法拘禁,引起大会的混乱和代表们的强烈反感,全国震动*2,最终导致实施了40多年的、违反宪法的收容审查制度被废除。2003年3月,广州的有关行政机关以收容遣送的名义对流动人员孙志刚实施非法拘禁并且迫害致死,引起全国舆论哗然,最终导致实施了近50年的、违反宪法的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这些,都是宪政、人权的胜利,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取得进步的体现。现在,程维高以劳动教养的名义非法拘禁郭光允长达两年之久的丑闻被披露出来了,能不能导致实施了数十年的、违反宪法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呢?人们拭目以待。

笔者恳切呼吁胡锦涛主席、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拿出当年林肯总统废除奴隶制度和肯尼迪总统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的护宪气魄来,果断地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刘大生 2003年8月19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qbsz@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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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卢嵘:《为了正义:他与程维高较量8年》。《南方周末》2003年8月14日第2版。

*2 《人民日报》1992年7 月14日第1版,1992年10月24日第4版,1993年3月10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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