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江泽民案件焦点

诉江焦点:法庭管辖权 被告豁免权 美外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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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0日讯】大纪元华府日报记者吴芮芮报道/2002年10月18日,江泽民访问芝加哥期间被在美国的一些法轮功成员及其家属以对法轮功成员使用酷刑和群体灭绝的罪名告上了伊利诺伊州美国法庭。此案自呈交法庭后,一直备受瞩目。

美国司法部,国会议员都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各抒己见。(http://www.flgjustice.org/cases/Jiang/Jiang_index.htm)目前此案法官随时都可能对此案的焦点:美国法庭管辖权,被告的元首豁免权和是否影响美国外交政策的等问题,作出裁决。

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宗教与公共政策学院(The Institute on Religion and Public Policy)的律师Shane Farthing 和法律助手Mike Williams。宗教与公共政策学院是一个研究宗教,道德和公共政策,政府,文化之间的关系的智囊机构。

关于美国法庭管辖权,Williams提到法庭管辖权包括个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和主题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的案件中,当时江泽民在美国,所以美国法庭对他有个人管辖权。而通过“外国民事侵权赔偿法”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美国法庭对被告也有主题管辖权。

谈到被告的元首豁免权,Farthing先生说美国司法部认为在案子最初呈交时,被告是国家元首,所以应该享有元首豁免权。Farthing先生说法轮功学员认为,被告没有自己出来为自己辩护。他已经错过了声明有豁免权的时机。现在被告江已经没有国家主席的职位,所以不能享受元首豁免。他没有在退位前向法庭陈述豁免权问题,已经错过了机会。最后豁免权问题,还需要由法官来定。

那麽此案会影响美国外交政策吗?Farthing先生说,此案所在的领域是一个国际法律界的新兴领域。美国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那麽美国就应该有保障国际范畴的信仰自由的法律。这种案子不可能不对外交有影响。但是不能以外交政策涵盖所有此类案件。

对于此案是否影响美国领导人招致报复性法律诉讼,代表国会议员的律师在6月12日的法庭之友陈述写道:

在通过《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时,前任布希政府最初反对通过该法案,称该法案可能会诱发对美国官员的报复性诉讼案等等理由。在本诉讼案中司法部再次提出的这些利害关系已经在该法律颁布时被美国国会讨论并驳回,后来甚至布希总统都否定了这个担心。当他签字使《酷刑受害者保护法》生效时,他承认“美国法庭可能有陷入困难并卷入他国敏感问题的危险”,他继续说:“ 但是这些潜在危险并不影响这项法案寻求达到的基本目标。在这个新世纪,世界各国正在走向民主制度和法治。我们必须保持并加强我们对维护世界各地人权的承诺。(1991年签署《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时的声明,总统文件汇编,1992年3月16日)。

此外,甚至美国国务院在过去都已表明按照《外国民事侵权索赔法》维护人权惯例同美国外交政策并不矛盾。在为美国作为“法庭之友”准备的备忘录中(19 L.L.M.585 (May1980)),国务院确认当国际社会对一个人权问题达成共识时,“司法执行基本不会削弱我们的外交政策”(I dat 604)。尽管承认这样的案例可能会牵连外交政策,该陈述最后做出这样的结论:“保护基本人权不仅仅是政府政治部门的责任。”



律师Shane Farthing先生接受采访。(大纪元)


法律助手Mike Williams先生。(大纪元)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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