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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 也应考虑加重重犯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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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4日报导】废除死刑系列报导二(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十四日电)司法院长翁岳生日前在立法院就大法官提名人答询指出,废除死刑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因此应以人权保障提升国家形象。对于废除死刑的话题再起,多位检察官认为,检察官依法行事,对于是否废除死刑并无意见,但考虑废除死刑时,也必须研拟足以遏止重大犯罪的方法,例如加重其刑罚。

废除死刑话题,在台湾社会讨论已久,法务部长陈定南于民国九十年五月即宣示,死刑并非吓阻犯罪万灵丹,并愿意在他任内全力推动废除死刑政策,使得“废除死刑”首度出现时间点的标竿,这次再度因立法院审查大法官提名人时,成为焦点。

对此,多位台北地检署检察官认为,检察官为代表国家实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务员,国家法令如果经由法定程序修改后废除死刑规定,检察官自然必须依国家法典行事,因此在废除死刑这个议题上,检察官应无立场发表言论。

但部分检察官指出,司法是捍卫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世界上已有多数国家废除死刑,但连一向标榜人权的美国,也依然保有死刑规定,显见死刑废除与否,和注重人权没有绝对必然关系,还是须视各国国情而定。

也有检察官建议,在各界讨论是否废除死刑的议题时,除了注意犯罪者权益,也应注意被害者及被害者家属权益,对许多被施暴力而致死的被害者家属而言,“杀人者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若废除死刑,难保不会让被害家属萌生“司法无用”的观感,极易引发被害家属“以暴制暴”,为自己讨公道,类似案例在国外不是没有,值得三思。

总统府人权咨询小组副召集人廖福特指出,人权基本法草案推动废除死刑,需要后续立法配套,而废除死刑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废除唯一死刑。

对此,有些检察官赞同这种渐进式做法,但他们指出,在研议废除死刑时,也应研议是否增订或加重某些重大犯罪刑罚,而对被害者向施暴力者求偿的规定也应重新加以检讨,以免届时变成“为废死刑而废死刑”,反而造成法律空窗,社会治安更加恶化。

死刑能否吓阻犯罪,在学理上是值得探讨的问题;警察大学教授张平吾即多次指出,从相关学术研究可以证明,死刑的存在与犯罪率高低并非相关,有死刑的国家犯罪率不一定低于没有死刑的国家,“死刑能吓阻犯罪”的理论并不存在,例如几乎没有罪犯会事先知道当月有多少罪犯被执行死刑。

张平吾认为,学理研究是支持死刑废除的好处,不过,要推动废除死刑,仍要考量民意走向,他认为绝对死刑最好不要存在,至于“相对死刑”则可保留、备而不用,此外也可延长刑期,扩大法官量刑空间。他表示,例如无期徒刑要服刑满三十年以上、行为良好的犯人才可申请假释,至于外界主张以无期徒刑不得假释作为废除死刑的配套措施,是行不通的,主要是违反监狱行刑法第一条的规定,此外,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假释的受刑人,因为没有未来,可能发生在监狱内不服管教四处作乱的情形,因此研拟出完善的配套,仍是讨论废除死刑的同时,各界应更加重视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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