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少江: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特殊性

胡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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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6日讯】在前两周关于中航油投机石油期货市场被迫在新加坡申请包产保护的评论中,我们谈到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良是导致中航油灾难的根本原因。其实,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并不是中国国有企业特有的问题,它是当今工业组织理论或者企业理论试图解决的一个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带共性的问题。但是,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除了带有世界其他国家企业治理结构问题的共性以外,还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很多企业的所有者无法亲自从事日常的经营和管理。他们必须将日常的经营和管理的任务委托给具有专门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职业经理人。此外,为了通过实现规模经济效应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现代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许多企业的效益规模常常超出一个甚至少数几个投资者的出资能力。因此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来筹集资金。与此同时,有不少的小额资金持有者,他们希望为自己的剩余资金寻求高于银行利息的回报。这两方面的需求使得债券、股票等资本市场应运而生。但是,企业的中小股东们更是没有能力来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在这种出资者和管理者分离的情况下,必须有一种机制来保障出资者的利益。这种机制,既要赋予管理者们正场经营所必需的权利,同时又要防止他们滥用这种权利。总而言之,保障出资者的权利,或者说防止企业经理人滥用权力的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这个问题在国有企业管理中更为复杂。国有企业的直接出资者是各级政府。一方面,政府的负责人并不能从企业的收益中得到回报,这就使得这些企业的直接出资者缺乏保护资本权利的动机;另一方面,政府的目标是多重的,因此很难用国有企业资本回报作为主要指标来衡量政府的工作绩效。一旦企业亏损,政府作为出资人的责任便可以轻而易举地被政府负责人以工作目标的多重性而冠冕堂皇遮盖过去。这样一来,不仅没有人对资本负责,而且也没有人能够追究资本流失的责任,这便是普天之下所有国有企业效益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个现象在中国更为严重。在改革以前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只是整个党和政府官僚机构中的一个部分。那种管理机构以等级制度为特征,所有的物质利益都依据个人在等级制度中的地位所决定。如果你要追求更大的物质利益,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官僚等级制度的阶梯上攀爬,以达到更高的等级,从而享受更大的特权。现在,中国经济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混合经济形态。市场的发育使得企业的经理人们看到了管理等级制度以外的诱惑。他们发现,由于市场机制的出现,只要能获取金钱,便能够得到过去需要在等级制度下长时期艰苦攀爬才能得到的物质利益。而中国独特的一条腿走路的经济体制改革为国有企业经理人迅速获取金钱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在任何一个民主制度下,虽然国有企业负责人由政府任命,但是政府的权力本身确是有局限的。一方面,政府负责人本身需要定期选举产生,这就使得政府负责人在任命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时候不得不有所顾忌;另一方面,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也使得国有企业负责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受到制约,当他们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遭到新闻界揭露的时候,任命他们的政府负责人无法保护他们。也就是说,民主制度下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常常能够轻易地逃避企业效益低下的责任,但是却很难利用职权盗窃国有企业的财产。

在中国,任命国有企业经理人是共产党组织,任命各级政府负责人的也是共产党组织,任命立法、司法、新闻机构负责人的还是同样的共产党组织。在这个制度下,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只要对任命他的共产党组织负责,而不需忌讳任何其他社会组织。而各级共产党组织的负责人本身也是追求自身利益的凡夫俗子。由于他们不需对国有资产负责,所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便常常成为他们为个人利益寻租的过程。谁能给他们提供更高的权力租金,谁便能够得到国有企业经理人的肥缺。这种独特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外部环境便造成了当今共产党组织负责人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共同瓜分国有资产的社会时尚。多年来,国有企业经理为自己制定高额年薪和奖金、通过转包工程和购买设备原材料收取巨额回扣、通过低价购买国有企业的股份“合法”地占有大量国有资产。其实他们并没有独吞所有的收入,而是与任命他们的党组织的负责人共同分享。正是这种特殊的性质使得中国去哦由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更严重,也更顽固。可以说,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不良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不良的政治结构。其政治结构不良的问题不解决,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便没有办法得到根本解决。

──自由亚洲电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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