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协研讨会论推动海外宗教信仰自由

美国外交战略特别关注亚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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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记者石具纽约报导】2004年11月30日﹐在曼哈顿亚洲协会举行了题为“推动海外宗教信仰自由﹕美国外交战略”的讨论会﹐其论题涉及到美国国务院国际宗教自由无任所大使办公室发布的2004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

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主席Preeta Bansal 在讲演中说﹕“在东亚地区﹐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主要关注中国﹐北朝鲜﹐越南和缅甸﹐这些国家都被国务院定为“特别引起关注的国家”(CPC)﹐这些国家的问题是独裁政权限制一系列的人权和民间组织﹑和个人的良心自由。”

“制定政策是要承认并尊重人民对信仰和渴望﹐ 个人的信仰权力﹐促进这样的自由﹐给人们提供这样的自由空间﹐尊重信仰自由是保证社会民主﹑稳定﹑生产效率的关键﹐这样的社会的核心价值是法制和人权﹐否则﹐就会引发仇恨和社会不稳定。”

Preeta Bansal强调﹕“保护宗教自由不是保护某个个别的宗教﹐也不是仅仅保护宗教﹐而是保护思想自由﹐信仰自由﹐最根本上是保护良心自由。”

与会听众提问﹕“对于中国在过去几年中持续不断对法轮功和家庭教会的镇压﹐委员会作了些什么﹖西方国家把中国视为市场的金矿﹐不断注入资金﹐维护人类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在经济利益面前到底有多大份量。”

Preeta Bansal有些无奈的回答﹕“美国在与中国的多方会谈中不断地在提及人权问题﹐但是谁能改变中国政府呢﹖”

人权观察亚洲区副主任 Saman Zia-Zarifi补充道﹕“在与中国的会谈中﹐经济利益影响了人权对话﹐中国政府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人权让步作为筹码。”他希望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能给美国政府施加更多压力﹐做的更好。

人们经常指出,美国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由逃避宗教迫害、寻求按自身信仰生活而不被政府干预或报复的人所创建的。今天,对很多美国人来说,宗教自由仍然是最宝贵的人权,因为宗教自由即是人们按照自己的良知去寻求、认识和敬仰上帝的自由。布希总统曾说:“宗教自由是我国《人权法案》的核心自由之一,这绝非偶然。它是人类灵魂的第一自由。”

美国被公认是宗教自由的典范,但宗教自由绝不仅属于美国。特别是在过去这个世纪,宗教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权的普遍性在国际社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承认。这种意识来之不易,是经历过毁灭性的意识形态、殖民主义和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后才产生的。从这种痛苦中升华出一种对人类共性的新认识,超越文化、种族、宗教和其他差异。这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中得到了体现,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及其他重要文件中得到了肯定。这一切都清楚地表明了全世界各国达成的极其广泛的共识,即人人都被赐予宗教自由,人人都应享有宗教自由。

美国人长期以来一直珍视他们自己的宗教自由。近年来,他们也开始珍视他们的政府为全世界因宗教信仰而遭受迫害的百万大众仗义直言的努力。布希总统在国家安全战略中明确表示:“我们将为促进宗教和良心自由,为保护它不受压制性政府的侵犯而竭诚努力”。

1998年美国参众两院一致通过的《国际宗教自由法》(IRFA)要求美国国务院和白宫把促进国家宗教自由作为外交政策一部分。它是 美国最有力的人权法案﹐同时也是世界唯一的此类法案。

此法案的付诸实施﹐使美国成为国际上看得见的致力推动宗教自由的国家。
美国政府组织-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也成为世界上唯一的在全球监督和促进宗教自由的政府机构。该委员会在国务院的办公室﹐每年会提出国际宗教自由情况的 6﹑7百页的报告﹐被其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人权机构广泛引用。在自由法案规定下﹐在其他国家的使领馆都有责任与人权组织合作﹐关注和监督当地宗教自由的状况。法案还要求总统对违反国际宗教自由标准的国家采取行动。总统至少要采取所规定的15种应对方法中的一种。严重违反国际宗教自由标准的国家被称为“特别引起关注的国家”(CPC)﹐对这些国家总统应采取法案规定的6种制裁方法中的一种。

2004 年9月15日﹐美国国务院国际宗教自由无任所大使办公室发布2004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在第一部分“国际宗教自由的障碍”中谈到﹕“极权和专制政权谋求控制宗教思想和言论。这类政权因宗教团体的宗教成分而将一些或所有宗教团体视为国家的敌人。宗教活动往往被视为对国家意识形态或政府权力的威胁。国家经常因宗教团体的民族特征而对宗教加以压制。”

该报告在谈到中国宗教自由现状时指出﹕“中国政府在尊重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方面的表现仍然很差,尤其是对很多未经登记注册的宗教团体和法轮功一类的宗教活动。继续存在特别严重侵犯宗教自由的情况。包括新教和天主教团体在内的很多未注册宗教团体的成员受到各种限制,包括恐吓、骚扰和拘押;不过,受限制的程度因地而异。在有些地方,据”地下”宗教领袖报告,他们受到要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登记的持续压力。未登记教会的宗教活动可被视为非法,参加此类活动者可受惩罚。在有些地区,安全部门采用威胁、拆毁未登记房产、敲诈、审讯和拘押以及有时采用殴打和酷刑等手段,骚扰未登记的宗教团体的领袖及信徒。逮捕、拘押和监禁法轮功修练者的行动仍在继续。拒绝放弃信仰的修练者有时在监狱和劳教营里受到严酷对待。一些可信的报告说,酷刑和虐待导致一些人死亡。被政府视为邪教的一些基于基督教的教派受到政府更加严密的监视。在发生骚乱的地区,特别是在新疆维吾尔族穆斯林地区,政府官员继续限制建造清真寺,限制培训神职人员,并禁止向儿童讲授伊斯兰教义。在藏族地区,虽然当局准许从事多种传统宗教活动和公开表达宗教信仰,但被他们视为传播不同政见或主张西藏独立的活动,例如对达赖喇嘛表示崇敬的活动,都遭到迅速的暴力镇压。”

9月16日也就是第二天﹐中国官方报纸“人民日报”网站出现中国政府对此报告发出强烈抗议﹐“该报告歪曲事实﹐干涉中国内政”﹐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孔泉说﹕“根据中国的法律﹐中国政府保护国民的宗教权力﹐全国各民族国民对于中国宗教自由现状都十分满意。”

2004年11月22日和23日,联合国第三委员会(社会、人道与文化委员会)创记录地全体与会的177个国家全票 通过“消除对宗教信仰的不容忍决议草案”。

该草案敦促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确保其宪法和法律制度有效地保障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包括在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敦促各国特别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无人因其宗教或信仰而被剥夺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表达自由权、免遭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不被任意逮捕或拘留和保护其身体完整的权利,并将侵犯这些权利的所有行为人绳之以法;还敦促各国按照国际人权标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制止出于宗教或信仰不容忍动机的仇恨、不容忍以及暴力、恐吓和胁迫行为,特别是针对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行为。

想阅读美国国务院2004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可上网http://usinfo.org/mgck/usinfo.state.gov/regional/ea/mgck/archive04/irfexe04.htm。(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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