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吉林女副镇长状告公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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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4日讯】(自由亚洲电台报导)据美联社报道,中国吉林省榆树市大坡镇一位女副镇长近日对该市警方提起诉讼,状告警方侵权。这位女副镇长表示,去年11月18号,她因到榆树市办事而就寝于该市的交通宾馆,进行夜查的榆树市公安人员闯入她的房间,把她拖下床,并拖到走廊进行录像,导致她手臂受伤。当时这位女副镇长是一个人在房间里,并且身上只穿着贴身内衣。现在,这位女副镇长要求警方公开道歉,并赔偿她精神损失和医疗费用160万元人民币。本台记者邀请旅居美国的法律专家项小吉先生和旅居瑞典的人权活动人士茉莉女士就此案进行了讨论。

主持人:中国媒体报导吉林省女副镇长说在这个事件中,在宾馆睡觉身上只穿着贴身内衣,但是警方却踹开门进了他的房间,把他从床上拖到地上,在拖到宾馆的走廊,使他左臂受伤还对它进行录像,现在已经对该市的警方提起诉讼,我想问女副镇长起诉的法律依据?

项小吉:法律依据是有的,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他属于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人身侵犯,侵犯了人身权、人身自由,那么这种做法如果造成伤害、造成人体伤害、造成名誉伤害,那么受害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进行诉讼。

主持人:中国媒体报导这件事的时候,只提到这位女副镇长(化名为吴丽华),美联社的报导说这位女副镇长的律师说,不仅他的身体受到伤害,而且脸上受到的损失使他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工作和生活,茉莉女士你怎么看这个案子?

茉莉女士:刚才项小吉说得很好,肯定是警察违法,我觉得这不是吴丽华一个人的问题,其实在中国,这种警察违法是普遍的,去年很著名的两个案子:孙志刚案和小女孩李思怡案,这警察打死人和小女孩活活的饿死,而这一次女副镇长他活下来了,而且他还有这个勇气和这个能力去起诉,我希望这个案子能够成为中国法治一个成功的案例,捍卫公民权力,尤其是对女性的保护。

主持人:中国的报导媒体说,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的副局长说,那1天发生的事情是公安局在再清查全省所有的旅馆、娱乐业等场所,当时刑警并没有像这位女副镇长说的那样,把他的门踹开,也没有拉扯他,是他自己走到走廊上去的;公安局副局长还说,警方确实带了摄像机,主要是为了取证和新闻报导需要,而当时这个摄相机里面没有带子,现在榆树市公安局对这个相关人士进行调查,美联社还说公安局方面的人还到医院去探望这位女副镇长。项小吉先生,您对这个警方这一方说辞怎么看呢?

项小吉:警方这个说词显然是站不住脚,如果这一名女士由法医验伤证明或者是医院诊断证明,我相信他不会自残行为,他还有1个漏洞,他说录像机里面没有录像带,他前面说是为了取证、为了新闻报导,后面有说没有录像带,如果他有录像带的话,应该交出来,从录像带就可以看得出是谁有扭打行为,警方这个说法显然站不住脚。

主持人:茉莉女士,你的看法?

茉莉女士:我作为一个女士,我不相信自己主动跑出去,你想一个女人三更半夜睡在宾馆,即使外面在闹、外面在扫黄或是在抓人,她都会很害怕,不会自己跑出来,尤其是没有外衣就穿内衣跑出来,还有那么多旁观者可以作证,我想这些谎言都会被揭穿的。

主持人:那么中国以后如何避免这些事件发生呢?项小吉先生

项小吉:旅馆扫黄是非常棘手的问题,这个的前提是你要有充分的证据,根据中国的行政诉讼法第109条,什么叫犯罪嫌疑呢,那么要有充分的证据,这边包括你有录音、或者这个人有前科、或者这个人长期被你盯哨、监控,这种充分的证据怀疑他,否则这种挨门挨户去敲门,显然违反行政诉讼法109条,旅馆他不单是为公众场所,如果我进了房间住上旅馆,就是我的私人场所,那是我居住的地方,不是公共场所你去搜查的时候,你要出示搜查证。

主持人:茉莉女士你有什么想法呢?对于以后避免类似事情发生。

茉莉女士:在中国警匪一家,警察像土匪一样,已经是公认的事实,我们家乡湖南就有朋友来说,他的亲戚晚上在外面走就被抓起来,为什么要抓,就是怀疑你三更半夜在外面走,没有证据先抓来再说,您在监狱坐不下去了,然后您的家人就来人保、出钱,钱才是现在警察的最大动力。说没有钱的人,家里人找不到的,就在那里待下去,甚至是待在里面,家里人来不及保出来就打死了。这个女副镇长他还是很幸运的,所以我希望他打赢这个官司。

主持人:谢谢两位参加讨论。

(据自由亚洲电台录音整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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