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爱宗:没有制度保障的问责制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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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9日讯】4月27日,我就毒奶粉“攻陷”大半个中国在网上发表“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尽快引咎辞职的公开信”,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市场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责任,有关领导引咎辞职。说起引咎辞职,并不是什么新的提法,自古以来就有,《现代汉语词典》对“引咎”一词的解释是“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而不能推卸责任。进入1949年以来,虽然政府高级官员引咎辞职的人数并不多,但还是有几个著名的例子可以明鉴的:

1980年8月25日,国务院副总理康世恩因发生在1979年11月25日的“渤海2号”钻井船事故引咎辞职,被国务院给予记大过处分。事后查明,该次事故造成72人死亡和3700多万元财产损失,是典型的官僚主义瞎指挥造成的沉船事故,是天津市、石油系统最重大的死亡事故,也是世界海洋石油勘探历史上少见的。

1980年,全国劳模陈爱武写信给中纪委,反映当时的商业部长王磊多次到丰泽园饭庄大吃大喝而只交少部分钱的问题。当年10月14日,中纪委就王磊问题发出通报反对不正之风,两天后,王磊在商业部党组会议上做初步检讨,请求组织上给予党纪处分,同时写信给丰泽园饭庄,要求清查账目,如数照补。1982年3月,王磊被免去商业部部长职务。  

1987年5月6日-6月2日,大兴安岭林区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在大火被扑灭后,林业部部长杨钟、副部长董智勇先后被撤职。

  1988年3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因1月份三起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接受丁关根辞去铁道部部长职务的请求;因1月18日的重庆空难事件,给予民航总局局长胡逸洲记大过处分。

1995年4月,在北京市常务副市长王宝森慑于反腐败威力畏罪自杀后,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因王宝森案件提交了“引咎辞职报告”,但未获准。1998年2月,陈希同被依法逮捕,被被法院判处16年有期徒刑。

近年来,曾有陕西省长程安东、河南省委书记李克强、交通部部长黄镇东(现重庆市委书记)、原水利部部长钮茂生等地方和部委高官因为重大安全事故而受过行政警告之类的处分。进入2003年以来,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前北京市长孟学农因防治SARS不力被免职;前海军司令员石云生、前海军政治委员杨怀庆在海军361号潜艇沉没事件后被免职。

进入2004年以来,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因2003年12月23日重庆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上万人受伤而引咎辞职——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温家宝总理接受了马的辞呈。此后又有一连串的引咎辞职发生:4月15日,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请辞,获准;4月17日,吉林省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请辞,获准。

引咎辞职其实就是问责制,对于权力部门的掌权者,哪能光有职权而没有职责?但是,这里有个问题,如果引咎辞职只是一次性的,以领导个人意志行事的,没有长期稳定的制度做保证,那麽这个的问责制就是靠不住的,也就算不上合法化。

引咎辞职的制度设计,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以切实可行的“逼辞制度”作保障,不辞也得辞,不辞就撤职、罢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落实引咎辞职制度,不但需要人大、监察等监督机构的监督,还需要强有力的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无论哪个辖区或哪个职权范围发生丑闻,不管负责人职务多高,是不是国家领导人,都必须引咎辞职,否则公众就通过法律保障监督权的媒体反映,天天问责,呼吁当事领导“负该负的责任”,形成强大的“民意”施加压力,让真正为民服务的官员尽职尽责,让用人机制的操作更加透明。(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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