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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立宁登陆案 财部查有无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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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前台湾财政部次长戴立宁接任中国证监会国际委员会委员的争议持续发酵,台湾财政部昨日指出,近日将开会讨论戴立宁是否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是否涉及刑责,必要时将请戴立宁说明。

台湾财政部高层指出,根据“台湾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具政治性机关、团体或涉及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机关、团体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为”,该条文所指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所属单位。

财政部高层说明,经初步认定,中国证监会的“国际委员会”应该是证监会所属单位,因此,戴立宁出任该委员会职务,即使是无给职,也可能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财政部近日将开会讨论该“国际委员会”是否是中国证监会附属单位,确认性质之后,将洽大陆委员会,再决定是否惩处戴立宁。

财政部高层表示,戴立宁是卸任文官,如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未经许可担任其他职务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若戴立宁领有退职金,将丧失领取的权利。

另外,对于戴立宁近日接受媒体访问时,一再强调自己是出任“无给职”,是项荣誉,并未触法,财政部高层则表示,目前还未跟戴立宁接触,如果有需要,会请戴立宁说明。据了解,戴立宁目前在中国,预计七月二日返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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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记者王平宇╱台北报导〕前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戴立宁担任中国官方附属机构顾问,台湾陆委会副主委邱太三昨日表示,戴立宁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将等主管机关财政部了解、认定后,才能处理。如果财政部无法认定,依程序会召开跨部会会议进行审议。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修正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担任经陆委会会商各主管机关公告禁止的大陆地区党、政、军、政或具政治性机关、团体的职务或为其成员;此外,未经公告的大陆党政军单位,若有影响台湾国家安全与利益者,也都需经报政府许可后始任职。

同时根据陆委会今年三月一日的公告,戴立宁参加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名列在国务院所属各部会名单中,是明令禁止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参加的中国机构。

不过,戴立宁并未直接在证监会任职,仅担任其下国际顾问委员会之顾问,为无给职,因此是否适用禁令?目前仍待陆委会与财政部判定。

邱太三说,戴立宁曾任财政部常次及华侨银行董事长,并非政务人员;但任内工作性质如何,财政部还需调查了解;此外,戴立宁任职的大陆机关是何性质,也必须调查后才能做后续处理。

但邱太三指出,不管戴立宁在大陆是有给职或无给职,只要认定是禁止类职务,都要受到惩处。

邱太三强调,外界以为陆委会对此案已有既定处理方向,这是很大的误解,陆委会对此案,会与相关主管机关做职权与功能上的分配与处理,但目前正等候主管机关了解中。

根据两岸条例第九条规定,台湾地区政务人员退离职三年内不得赴大陆地区任职;不过戴立宁既非政务人员,离职又超过三年,因此并未触犯相关规定;但若认定其参加组织属于台湾地区人民应该报备而未报备者,则依法可处以十万到五十万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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