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子洲縣踐踏憲法瀆職侵權系列案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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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8日訊】(文件四)公然踐踏憲法肆意侵犯人權子洲縣系列侵權案件簡述

陝北老區子洲縣,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腐敗勢力的滋生發展日趨嚴重。貪官們為保護其既得利益,他們便濫用權力,動用司法機關,對於上訪反映舉報或維權訴訟的無辜群眾,實施拘捕鎮壓,枉羅罪名,故意製造了一系列冤假錯案,踐踏憲法,侵犯人權。現簡述如下──

(一)震驚全國的為民請命的馬文林大冤案(詳見前文)。

(二)農民「減負」維權訴訟代表負責人馬文洲一家3人被枉羅莫須有的罪名判刑,其中馬文洲因年邁體衰被冤獄摧殘致死(死年70歲。詳見前文)。

(三)王世前因反貪舉報,遭受報復陷害,三判三撤的10年奇冤。

現年59歲的王世前,系國營子洲縣秦州貿易公司出納員。1990年9月,王世前以確鑿證據向檢察院舉報反映了該公司經理高和德和副經理兼會計馬普川等人偷稅漏稅、私分貪污60餘萬元的大要案。但但是,由於被舉報人系檢察院領導的親戚,該院非但不立案查處,反而無中生有地給舉報人編造了莫須有的所謂挪用貪污公款9千餘元的罪名,於91年4月立案偵察,並實施強制措施,於93年4月24日,經檢察院枉法起訴,子洲縣法院以貪污罪名,枉法判處無辜舉報人王世前有期徒刑3年。王不服判決,上訴至榆林上訴至榆林中院,中院經審理認為王無罪,撤銷一審原判,發回子洲縣法院重審,直到1996年6月25日,子洲縣檢察院不得不認定該王無罪,無可奈何地發出「撤回起訴」徹底撤案。但是當王世前再次堅持舉報公司領導經濟犯罪的貪污大案,而縣檢察院在任懷業檢察長的主使下,竟然不顧歷經數年幾番偵查、審判、再偵查,最終確認無罪撤案的案情事實,又於1997年10月7日,再次對王世前提起公訴,縣法院不敢違背任懷業的指令(因開庭審判時,任已升任為主管政法的縣委副書記),又於1998年5月21日,以王世前挪用貪污5千餘元的罪名,判刑1年,緩刑2年。王世前再次上訴,榆林中院再次終審裁定撤銷原判,發還重審。直至98年12月17日,子洲縣法院才不得不判決宣告王世前無罪。然而,子洲縣檢察院在任懷業的指令下,竟又對此無罪判決提出刑事抗訴,經榆林中院審查後,撤回抗訴,同時於1999年5月13日作出《榆刑終字20號刑事裁定書》准許撤抗,維持無罪判決。但中院賠償委員會對於王世前由此幾番冤案造成的丟掉工作,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賠償等一系列問題不予支持。特別令人氣憤難抑的是,於1997年8月5日,當無辜舉報人王世前慘遭報復陷害數年之久,終獲宣告無罪撤案後,向檢察長任懷業要求安排工作時,該任卻給枉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正常生活的罪名,處罰拘留15天,並指使檢察院法警艾繩東對王世前殘刑毒打,致使其頭破血流,將右手拇指殘害骨折,造成終身傷殘。綜上事實,子洲縣檢察院,在原任檢察長任懷業的操縱主使下,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製造冤案,對無辜舉報人王世前報復打擊陷害,妄圖庇護重大經濟犯罪份子逃脫依法制裁。據我國《刑法》有關條例規定,任懷業(現升為子洲縣長)等已明顯構成濫用職權、報復陷害、瀆職侵權罪,但歷經數十次依法申告,而省、市司法機關至今上下推諉,拒絕立案查處。(此案由受害人王世前控訴。聯繫電話:0912-7224259)。

(四)無辜農民賀樹增被冤押致死的特大冤案。

子洲縣苗家坪鄉吳家溝村無辜農民賀樹增根本未到過其他村民打架鬥毆現場,竟被子洲司法機關先後於92年和95年兩次錯捕錯判。當真正毆打致傷受害人的犯罪嫌疑人賀樹斌主動投案自首,而檢、法兩院卻置之不理,竟然繼續冤押無辜者賀樹增不予釋放,甚至在榆林中院明確函告子洲法院,賀樹增無罪,應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而在子洲檢察院檢察長任懷業的惡意阻撓下,檢、法兩院故意互相扯皮,又繼續冤押半年之久,終將無辜的賀樹增冤押摧殘致死。更為惡劣的是,檢、法兩院為了強制死者家屬儘快埋人,竟然又將賀樹增的兩個弟弟拘捕關押,不埋死人,不放活人。賀被冤押致死兩年後,即1998年4月,《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看了榆林檢察分院於98年3月27日對此案的調查報告,我們才得知賀樹增被冤押摧殘致死的真相。調查報告明確指出,子洲縣子洲縣檢、法兩院瀆職枉法的重大責任,並嚴肅提出三條處理意見:子洲縣法院應依法宣判賀樹增無罪;子洲縣檢察院、法院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按照《錯案責任追究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依照《國家賠償法》,對死者家屬予以賠償。隨後,地區政法委書記劉明光明確批示:此案政法委作過慎重討論,同意檢察分院的調查報告,望子洲縣政法各有關部門認真汲取教訓,抓緊落實。然而,子洲縣政法部門在任懷業的操縱下,拒不執行落實。直至《法制日報》記者張生華調查採訪並在1998年5月20日的《法制日報》上以《法檢兩院扯皮誤人命》為標題的新聞見報後,賀樹增被冤押致死真相大白於天下,並經死者家屬數十次上訪申告、催案,至今仍然不得依法查處落實。

總之,一個無辜農民,竟被先後兩次錯捕錯判,冤押數年,慘遭警察犯人長期毒打折磨,殘害致死;檢、法兩院,明知冤案,卻拒不執行上級法院的函告指示,反而故意互相扯皮,冤押致死;更為嚴重的是,案發之後,上級政法機關,明示下達處理意見,歷經數年之久,子洲政法機關及其領導,至今仍然軟磨硬抗,公然徇私枉法,妄圖推卸罪責。致使可憐的死者家屬,泣血苦告10餘載,冤案至今無人問。我們不禁要憤怒質疑:在我們堂堂中華聖地,國法尊嚴何在?人權保障何存?(此案由賀樹增之妻趙愛蓮控訴。電話:13571286160)。

(五)賀加益被非法拘禁刑訊毆打致死冤案

1997年2月,子洲縣苗家坪鎮常山村賀加益自費協助公安局抓捕殺人犯李國喜,因李犯連殺兩人後逃匿異地,賀加益等人激於義憤,毀損了殺人犯的部份家庭財產。在賀加益自費5千多元差旅費,協助公安局追捕數年,終於抓獲殺人犯歸案後的2002年4月5日,賀加益有功不賞,反被公安局以涉嫌五年前的所謂毀財罪刑拘入獄。入獄後遭受警察和犯人的殘刑毒打,至同年7月28日晚就被摧殘致死。當我們得到公安局假稱賀加益突然病死的通知,要求看望屍體時,竟被拒絕。直至屍檢現場,我們家屬才見到渾身一絲衣物不掛的赤裸屍體。屍體外表血跡雖被清洗,但胸、腰、背、雙下肢內外側,纍纍傷痕明顯可見,然而屍檢人員竟公然拒絕檢驗記錄,檢屍報告中只記載了無法隱瞞的如下傷情:A、移動屍體時口鼻腔可見褐色腐敗液溢出,右眉弓內側、右顴弓部可見點狀大小為0.8cm的深紅色皮膚改變;B、胸肋骨骨折;C、雙小腿脛前側可見三處表皮剝脫,創口分別為2×1.5cm,2.5×0.2cm,3×0.6cm。特別令人致疑的是,死者血跡斑斑的隨身衣服(系不敢透露姓名的同室犯人提供)被公安局被公安局隱匿,拒不交還死者家屬,當家屬堅持討要時,公安人員竟以「保管不慎丟失」,願以300元價款抵還,被家屬拒絕。由此可見。賀加益明明是被公安局非法拘押、殘刑毒打而死,卻硬說甚麼是因心臟病急性發作而死亡,妄圖以此推脫罪責。如此人命冤案,死者家屬歷經無數次上訪申告,但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總是互相推諉扯皮,至今拒不受理立案。冤案何時見青天,被害人家屬翹首期待!(此案由死者家屬高旭玲揮淚控訴。電話:13119288932)

(六)無辜農民郝永強被非法拘押殘刑致死案

子洲縣馬蹄溝鎮石湖峪村農民郝永強,於2000年農曆9月5日去苗家坪鎮趕集,遇到兩個陌生人向他敲詐要錢,他無錢,就被強行扭送派出所。派出所不問青紅皂白,又將郝送到公安局。公安局接案後,在不掌握任何犯罪事實證據情況下,連續數日,對郝刑訊逼供,嚴重致傷致殘。眼見其生命垂危,經醫院檢查診斷,傷勢嚴重而死亡。令人致疑的是,公安局從拘捕關押郝永強,直至被所謂取保候審,被所謂取保候審,長達18天,從始至終未通知過家屬。一生誠實無辜的郝永強,突然不明不白地被公安局殘害致死,其家屬親人悲痛慾絕,含冤申告公安局,但是,公安局卻置之不理。反而威脅死者家屬說,誰要膽敢送屍體到公安局檢驗,他們就關押誰!死者家屬無奈,被迫上訪反映,奔走呼告,然而,縣、市、省三級檢察機關,竟是互相推諉,置之不管。郝永強的奇冤命案無法伸雪!(此案由郝永強妻子李世飛控訴。電話:0912-7440465轉)

(七)郭加章一家特大奇冤積案17年未能伸雪。

1987年7月,駝巷鄉陽莊村郭加章的四弟郭加丁(時年17歲,正上初中)和二弟郭加恩,先後被子洲縣公安局無故拘捕入獄。連續數日,慘遭刑訊逼供,殘刑毒打。郭加丁被殘害成精神分裂,終生瘋癲。被公安局推出看守所,拋棄街頭,赤身裸體,瘋說瘋道,第8天後家人才知道;郭加恩被致害成腦外傷性腦病、腦外傷性精神障礙,幾近植物人。先後在子洲、綏德、北京幾家醫院長期住院治療,花銷醫療費數十萬元,家中傾家蕩產,一貧如洗,債台高築。為了救治瀕臨死亡的弟弟,一家人無數次求告於縣、市領導,要求撥付醫療費並處理問題,反遭殘酷打擊鎮壓。父母親和伯父,先後為冤案氣急身亡,郭加章和父親、姐、弟、妻子5人,為冤案上訪申告,先後8次被拘捕關押,備受牢獄之苦。特別令人憤慨的是,郭家的6個年幼無知的小孩,在其父母被關押期間,也竟被關押在馬岔敬老院遭受折磨。當中央政協領導馬文瑞曾親筆批示:「對子洲縣公安局這種作惡行為不應估息,須嚴加處理」,然而,當時的縣委書記劉浪卻說:「這算甚麼批示,江澤民的批示也不如我們說的」。因此,這起轟動省內外和京城的大冤案,歷經17年、百餘次上訪申告,至今不得伸雪。(本案由子洲縣農民郭加章控訴。電話:0912-7557199轉)。

(八)無辜農民李丕英所遭受的奇冤重案

李丕英,女,漢族,現年55歲,系子洲縣馬蹄溝鎮清水溝村農民。

1999年夏季,本村黨支部書記王恩平,以強權毀壞李丕英家6畝承包農田及田中青苗。李曾多次請求合理賠償,均遭無理拒絕。2000年9月18日18時許,李丕英再次去王恩平家請求處理賠償時,不料,一慣恃權橫行鄉里、欺壓百姓的村官王恩平,滿臉兇殺怒氣,手持棍棒,向李頭部連續猛擊,致李頭部血流如注,暈厥倒地,昏迷不省人事,經醫院搶救,診斷查明:李頭部被鈍器嚴重致傷,右額骨、右頂骨及顱內凹陷性粉碎骨折,右眼因外傷視物不清,雙耳外傷性耳聾。經住院3個多月救治才控制住傷情脫險,但已花銷醫療費1.8萬餘元,再無錢住院,被迫出院門診治療。後經複查診斷證明:A、右側額骨凹陷性骨折,B、右額葉腦挫傷,C、右頂骨凹陷性骨折。又經榆林市公安局法醫室榆公刑醫技字〔2001〕124號鑑定號鑑定書結論為:受害人李丕英頭部外傷性損傷,傷情屬重傷。但是,子洲縣檢察院,一味秉承王恩平賄通的縣委主要領導的旨意,公然瀆職枉法,徇私袒護罪犯,作出子檢刑不訴字〔2002〕第01號不起訴決定。使王恩平負罪免訴,逍遙法外。從而該王更加猖狂無忌,肆意侵害無辜。此後,王恩平恃其強硬權勢,又多次尋釁辱罵並隨意毆打李丕英及其家人,儘管李丕英一家人畏忌其權勢,一次次忍辱負重,忍氣吞聲。然而,該王卻還要惡人先告狀,先後兩次向公安局誣告李丕英所謂「公然侮辱他人人格」。而公安局根本不作調查核實,一味偏聽偏信單方無據誣告,於2003年元月14日,斷然做出4號、5號兩份治安處罰裁決,以所謂「公然侮辱他人」的罪名,處罰李丕英連續兩個行政拘留15天(合計1個月。不給申訴權致使備受屈辱殘害的李丕英,又承受了1個月的牢獄之災。儘管出獄後經申訴,第5號裁決被撤銷,但公安局卻拒不給李丕英依法賠償侵權損失。備受冤案侵害的李丕英,難忍屈辱,歷經多次上訪申告於縣、市、省司法機關,但是均遭推諉冷置,至今不得受理立案。冤民李丕英,不禁悲憤呼喚:國法何在?正義何在?人權保障又在何方?(此案由受害人李丕英控訴。電話:0912-7420347轉)

(九)無辜公民崔連生遭受司法人員瀆職侵權、致殘終身的大冤案。

崔連生,男,漢族,46歲,子洲縣雙湖峪鎮姚家砭村村民。1999年5月,時任子洲縣法院副院長的張向東(後調任綏德縣法院院長)。在本院審理其弟張瑜誣告「返還財產,賠償損失」一案中,該張不顧法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連續做出3個錯誤裁定,本來原告張瑜的爭議財產只是5萬元股份,而張向東竟然非法查封了崔連生價值15萬元財產的擔保額,而且還要強行拘留身體傷殘的崔連生。99年7月20日,張向東乘院長外出之機,私自篡改院長指示,親自率領11名法官、法警和其弟糾集來的8、9名社會不法之徒,駕車來到寧夏大武口,突襲闖入崔連生門市,不出示任何證件,不問青紅皂白,形同歹徒綁架人質一般,將正在臥床養傷的病人崔連生從被窩中拉出,強行扯下他剛穿上一條腿的褲子,將其猛摔在地,這伙暴徒不顧崔骨折處原穿鋼針部位劇烈疼痛,他們又用警棒猛擊其頭部、臉部及全身,致崔口鼻流血,全身遍體鱗傷,並將他赤身裸體地摔到車上。本來崔正在接骨養傷,禁忌乘車上路,然而,張向東指揮這群暴徒強行將他摔在車上,一路上用盡酷刑,毒打折磨,經過一晝夜的摧殘顛簸,次日下午將崔拉到子洲法院,儘管他生命已到垂危之際,但但張向東不僅不准送他到醫院救治,而且對其非法拘禁長達84小時之久。後經子洲縣醫院42天的治療,確診為:「左股骨頸骨折,原骨折部位鋼針穿孔突出,神經失控。」致成下肢癱瘓,終身殘廢。後經縣政法委組織專門工作組調查鑑定:崔連生的病情屬法院錯誤執行所致。2000年10月18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榆中法確字第2號《確認決定書》確認:「子洲縣人民法院於1999年7月20日從寧夏大武口強行將崔連生帶回子洲縣法院的行為違法。」

綜上事實,據我國《刑法》第397條、399條之規定,張向東的行為明顯構成濫用職權、枉法裁判、非法拘禁等瀆職侵權罪,而且,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社會危害和影響極其惡劣!然而,發生在子洲法院的如此惡性案件,歷經受害人多次到縣、市、省三級檢察機關舉報控告,總是被推諉冷置,至今無人受理立案。我們不禁致疑,公理國法何在?人權保障何存?(崔連生家屬姚清梅控訴。電話:0912-7231815)

(十)村委主任鄭海江秉公履行職務慘遭政府打擊陷害。

鄭海江,男,漢族,47歲,子洲縣淮寧灣鄉杜家圪台村委會主任,淮寧灣鄉人大代表。

2002年3月25日,各村選舉鄉人民代表,鄭海江通知全村村民開會參加選舉。但鄉政府住村幹部但鄉政府住村幹部李林和公安干警萬慶春不准開大會選舉,他們就挨家挨戶填選票。鄭海江提出異議,認為這樣做違反選舉法規定。這便惹怒了李林,對鄭破口大罵,並和萬慶春等人對鄭圍攻打罵,反而向政府作了虛假匯報,反誣鄭海江毆打了他們,干擾了選舉公務。當日中午,縣公、檢、法10幾人來到村上,由公安人員郭峰、劉新民找鄭談話直到下午6點許,鄭請求獲準可去參與選舉,但剛出門又被萬慶春無理阻攔,直至撕破鄭的衣服,拉住不放,保衛人員鄭建山主動前來阻止了萬的野蠻行為,鄭才得脫身。然而,26日晚午夜1時許,縣公安局10幾名干警,在鄭海江一家人熟睡之際,突然破門而入,連衣服都不讓穿好,就給鄭海江及妻子王金梅戴上手銬,推入警車,押至公安局,又給他戴上腳鐐和背手銬,倒吊在2人床上,幾名干警輪番毒打,整整一夜,硬逼鄭承認干擾了選舉工作,並毆打了他們3個民警,進而強行要鄭在他們所作的虛假筆錄上簽字捺手印。王金梅的手銬一直戴至次日下午7時許,連同鄭建山及鄭海江一樣殘刑逼供後被刑事拘留。拘押半年後,榆林市勞教委根本不作調查核實,竟以妨礙公務為由,決定對鄭海江、鄭建山勞教3年,對王金梅勞教2年。經申請復議,陝西省勞教委對鄭海江、鄭建山維持了榆林市勞教委鄭建山維持了榆林市勞教委的決定,撤銷了對王金梅的勞教決定。鄭提起行政訴訟,榆陽區人民法院於2003年3月31日以(2003)榆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撤銷了榆勞教(2002)249號勞教決定。然而榆市勞教委不服榆陽區法院的公正判決,經上訴,榆林市中院未開庭,也未認真調查核實,就作出(2003)榆刑終字第19號《行政判決》,撤銷一審公正判決,錯誤地維持了榆市勞教委的勞教決定。致使鄭海江秉公履行職務慘遭政府打擊陷害的奇冤重案,至今難以伸雪。(此案由鄭海江控訴。電話:0912-5811781轉)

(十一)農民代表苗忠愛、李清格因上訪遭刑拘的奇冤。

苗忠愛,男,60歲,李清格,男,62歲,均系子洲縣苗家坪鎮田山渠村農民。2000年12月,因為農村稅費改革和村委會選舉問題,苗、李兩人受村民推舉和委託,先後3次去鄉、縣政府上訪反映,討論問題。不料,2000年12月19日,子洲縣公安局突然以所謂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將苗、李2人刑事拘留,2001年1月1日,經子洲縣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審。後經苗永林、杜俊埃、王國明、杜修忠等眾多村民出具的證據證明,苗、李兩位村民代表,接受村民群眾推舉委託,合法合理地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和問題,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言行。對他們非法批捕對他們非法批捕入獄,長期關押迫害,顯屬濫用職權、報復陷害、踐踏憲法、瀆職侵權行為。特此向上級司法部門呼籲申告,討還公道。(此案由受害人苗忠愛控訴。電話:0912-7330002苗忠豐轉)

(十二)子洲縣食品公司下崗職工遭受非人待遇的深重冤案:

該公司21名下崗職工,從1992年停業下崗,至今未領過分文生活補助。公司數百萬資產被兩任經理侵佔、拆賣、私吞。公司假名給本公司職工集資建房,卻有縣領導關係戶(非本公司職工)23戶冒名集資參與。本公司下崗職工因集資修房權利被剝奪,據理揭發、阻擋,遭到縣領導指派的30餘名警察大鎮壓。其中王生有、高萬山等6名下崗職工和家屬,以擾亂社會秩序罪名被刑拘入獄,慘遭毒打殘害,其他職工亦被追捕外逃。在這人身自危的黑色恐怖中,廣大職工,為了維護國有資產不致被蛀蟲們侵吞、流失,冒著隨時可能被抓捕的風險,先後多次到市、省、中央有關部門上訪反映、舉報、申訴,始終得不到有關部門的重視查處。(本案由本公司下崗職工萬永吉、高振崗等控訴。電話:0912-3312539)

(十三)違法審批、強佔、荒蕪大面積農耕地,強行拆除民房毀壞財物,給農民造成巨大損失。

子洲縣長任懷業和土管局長孫武子近年來,濫用職權,違法審批、強佔大片基本農田,不顧廣大農民的強烈反對,大搞土地交易。在子洲縣城中心,他們於2001年違法強征了雙鎮雙湖峪村農民賴以生存的59.67畝黃金蔬菜地;於2002年又違法強征了60多畝水澆地;2003年又強征了100多畝水澆耕地;同時,他們還以改河工程名義,又荒蕪了百餘畝水澆耕地,歷時已兩年之久,不讓農民耕種。在全縣大搞違法強征土地的還有周鹼、三川口、裴家灣、何家集等鄉鎮。

另外,2001年6月,子洲縣政府、土管局在尚未依法申報批准的擬征土地上,突襲強制拆遷剷除了雙鎮雙湖峪村姬存洲、王憲表等村民數間民房,毀壞了大量生產設備和生活物資,造成巨額經濟損失。雖經村民們多次上訪反映申告,至今不得立案查處。(此案由子洲縣雙鎮雙湖峪村村民代表姬乃雄等人舉報。電話:0912-7221769)

(十四)子洲縣雙鎮農民個體戶姬乃雄十萬元財產被非法侵犯

1993年4月6日下午,神木縣法院執行庭奉命執行榆林中院(1992)第454號判決,我既非此案原、被告當事人,也非第3人,而神木法院執行庭卻非法強制執行搶走了我在神木縣大柳塔鎮創辦的子洲民營傢俱廠6間廠房及所有生產設備、財產物資,價值10萬餘元。後經我上下往返於神、榆2法院60多趟,長住榆林2年,進行據理討還。2法院也承認執行有誤,但歷時11年之久,至今不予糾正解決。(控訴人姬乃雄。電話:0912-7221769)

(十五)子洲縣駝巷鄉無辜農民馬登恩家庭財產被毀損

1995年2月,鄉政府幹部王喜平帶領10餘名幹部,突襲我家,藉口抓拿我40多歲的兒媳婦劉蘭英做結紮手術,先行惡意毀壞我家宿居窯洞炕、牆、全套傢俱、鍋、甕、盆、碗全部灶具,和全家八口人的衣服、舖蓋、毛毯等價值6千餘元的家庭財產和生活物資。然後押解我兒媳到鄉政府做結紮,經計生手術醫生檢查查明,她患有心臟病、盆腔炎等多種疾病,不能做結紮手術。政府幹部對我家如此殘害侵權,我們含冤伸告8年之久,至今無人受理立案查處。(此案由受害人馬登恩控訴。(電話:0912-7530243)

(十六)子洲縣林業站特大非法集資詐騙案:

從1992年至2000年,子洲縣林業站農副產品購銷部,非法詐騙集資380餘萬,被單位領導侵佔、挪用、貪污、揮霍,轉手高利放貸,牟取暴利。被騙受害群眾5百餘戶,耗資5萬餘元,多年追討無效。致使被騙戶張登亮、汪貴海、張加奇之妻為此而憤急服毒自殺,曹鵬因此事妻子離家出走,本人憂鬱面龐而亡,袁改跳崖自殺。受害群眾多次向縣領導求告,督促司法部門立案查處,為群眾追討被騙資金,但不知何故,有關領導總是藉故推諉,司法機關置案不查,268戶受害群眾聯名上訪反映申告,仍無效果。我們苦告多年無效,萬般無奈,只好向國家新聞媒體投訴,呼籲求助。(本案由被騙受害群眾代表張衛川、賀加章等投訴。電話:0912-7221649)

(十七)子洲縣電市鎮千陽溝村劉丕進代表122名村民投訴反映:

該村村長劉丕周,在縣、鎮主要領導的庇護支持下,從1999年至今,利用村長職務之便,虛報冒領、截留剋扣貪污國家退耕還林(草)補助糧款7萬餘元,涉嫌貪污村集體公款約3萬餘元,同時,夥同鎮領導,濫用職權,非法剝奪村民依法屆時改選村委會的民主權利、非法拘禁無辜村民劉丕利。對於劉丕周以上涉嫌犯罪問題,劉丕進等村民代表,經多次向縣、市有關領導部門上訪反映舉報,未能受理立案查處,又向新聞單位投訴,《三秦都市報》先後於2002年7月31日和8月28日,分別發表了《子洲縣千陽溝村──退耕還林問題多》和追蹤報導《種樹的土、種糧的地》兩篇曝光新聞。然而,子洲縣主要領導,非但不接受新聞輿論監督,反而立即派出縣公、檢、法等7個個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專門前來電市鎮傳訊千陽溝村劉錦洲、劉丕進、劉丕林等上訪反映問題的村民代表,聽口氣,似乎將要追究他們所謂「擾亂社會秩序」等政治責任,從而進行打擊鎮壓。而對於報紙披露曝光的關於「退耕還林」的嚴重問題一概避而不談,更談不到嚴肅查處了。更為嚴重的是,子洲縣政府慣於對上訪群眾枉羅罪名,製造冤案,報復陷害。上述問題如果得不到依法查處,那麼,我們上訪舉報群眾,就有隨時被抓捕陷害的可能。為此,我們不得不向社會呼籲求援。(此案由劉丕進投訴。電話:0912-7440178轉)

(十八)子洲縣馬蹄溝鎮萬餘農民代表王萬江、栗樹德等反映舉報:

原任鎮黨委書記蘇慶國、鎮長葉春德,利用職權,聚斂財富,濫用職權,私設公堂,殘害無辜,踐踏憲法,侵犯人權。

1997年8月,蘇濫用職權,違法強佔馬鎮鹽業隊3畝農田違章修建。70高齡的張崇業及10餘名村民據理阻擋,蘇指使派出所將張非法拘禁,殘刑毒打長達26個小時之久,致其終身殘疾。96年9月30日晚,蘇、葉帶領10幾名幹部闖入李家砭栗樹德家收取亂攤派稅費,栗僅詢問一句稅費是怎樣攤派的,蘇、葉就惱羞成怒,指揮6、7名幹部對栗樹德及其老伴馬月蘭進行了慘無人道的毒打殘害,馬月蘭傷勢嚴重,生命垂危,經住院搶救70多天,花銷醫療費6千餘元,終身殘疾。被蘇、葉殘害毒打、非法拘禁的無辜農民,尚有薛茂隆、劉加忠、吳玉強、劉海軍等30餘人。

蘇、葉在馬鎮主持工作的幾年中,不顧連年自然災害,加倍翻番加重農民負擔,亂攤派、亂罰款數額驚人。據群眾估計,幾年中,僅計劃生育罰款就高僅計劃生育罰款就高達百萬元左右,而且,收稅不開稅票,罰款不給收據,他們可以任意截留貪污。同時他們利用主管工程修建、強佔農民土地,大搞修建轉賣,從中牟取暴利,而且利用職權,貪污受賄,數額巨大。僅以上幾項,蘇、葉在馬鎮執政的幾年中,據估計,貪污受賄,和通過其他牟取暴利手段,聚斂財富,至少也有3、50萬元以上。如果真能立案查處,其犯罪金額肯定比我們估計得更高。但是,由於縣領導的徇私庇護,儘管我們無數次地舉報控告,始終無人立案查處。我們萬般無奈,只得藉助新聞媒體向社會呼籲求助。(此案由王萬江、栗樹德等投訴。電話:912-7420677轉0912-7230467)

(十九)明知無罪判有罪,三審錯判冤難伸──陝西省延安市中級法院明知冤案拒不糾正

申訴人任懷玉,男,42歲,漢族,家住延安市寶塔區貫屯鄉陳家砭村。原係貫屯鄉農經站站長、農村合作基金會主任兼會計,98年任副鄉長、鄉人大代表。

1996年2月至6月,申訴人受貫屯鄉政府指派,從寶塔區生產資料公司3次調運回價值48,900元的扶貧化肥。這筆化肥款本由區外協委和區延河項目辦以扶貧補助款打入了基金會的帳,所以給農民發放化肥出庫時,沒有收農民的錢。但是,由於申訴人當時不懂會計業務,在記帳時錯誤地按收錢作帳,從而造成帳面虛增現金48,900元。又因會計、出納長期不對帳,未能及時發現糾正。1999年9月,出納柴生葉接手會計帳時,發現如上虛增的短庫現金。申訴人在一時說不清短庫原因的情況下,自己借款全額墊付平帳。不料區檢察院竟以申訴人涉嫌貪污罪起訴到寶塔區法院。在一審期間,寶塔區政府委託審計、檢察、財政、農業局四部門聯合審計組,對貫屯鄉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財務帳務進行了審計清算。審計結果,以區清基辦發〔2001〕第014號文件審計報告結論認為:出納短庫是由於帳務處理錯誤造成的,所以貫屯鄉政府應將任懷玉墊支的47,904.50元退還本人,任懷玉的行為並未形成貪污事實。然而,一審法院不顧以上審計審清的事實,只憑信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的不實證據,認定申訴人貪污化肥款28,500元(又向申訴人如數追繳)定罪處罰,判刑2年。(同時認定出納柴生葉貪污20,400元也定罪處罰)。

二審法院受理後,市中院又直接委託延安延審會計師事務所再次審計,結論認為:「這3筆化肥款從帳務處理上沒有形成貪污的結果。」但是,儘管市、區兩次審計結論一致認定申訴人錯記帳的行為不構成貪污事實,而延安市中院不顧鐵證如山的事實,明知一審錯判,竟還是以〔2001〕延刑終字第129號刑事裁定維持一審錯判。後經申請再審,該院在明知一、二審錯判的情況下,竟然再次以〔2004〕延中刑復字04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維持了一、二審錯判。對此錯上加錯的三審錯判,申訴人去省高院申請再審,卻遭推諉,拒絕受理立案再審。申訴人真不知冤案何時才能見青天!

申訴人任懷玉於2004年5月投訴代理人封營庫電話:13772880180

以上系列冤案,歷經數年,甚至10幾年,無數次上訪申告,但總是省轉市,市轉縣,不但拒不糾正,往往還會遭到變本加厲的報復打擊。萬般無奈,只好投訴於新聞媒體,向社會各界呼籲求助。

(以上侵權案件由鄭義撰稿,聯繫電話:0911-2496368)

(文件五)馬文林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非法拘禁案刑法專家研討會紀要

1999年12月18日,根據陝西文生律師事務所的申請,陝西省律師協會,陝西省法學會,邀請穆鎮漢教授等10名我省著名刑法專家(名單和簽名附後),於西北政法學院外教樓二樓會議室,就延安市南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馬文林代理子洲縣駝巷鄉部份農民減輕負擔,維護權益,狀告鄉政府時,是否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拘禁罪進行了研討,形成本紀要。與會專家意見一致,認為馬文林無罪,並同意將專家意見送交有關部門參考。

§§一、研討依據的證據和材料

(一)子洲縣人民檢察院子檢訴字〔1999〕第32號起訴書。

(二)控方主要證據: 馬文洲、馬文鬥、馬全、韓睿、郭加虎、王雨祥、張鳳鳴、景仰會、常文明、馬守元證言;子洲縣公安局現場勘察筆錄;趙亮陳述。

(三)子洲縣人民法院〔1999〕子刑初字第101號刑事判決書。

(四)馬文林刑事上訴狀。

(五)律師辯護詞。

(六)律師建議書2份。

(七)子洲縣人民法院關於證人出庭問題的答覆。

(八)子洲縣人民檢察院關於王海林迴避問題的答覆。

(九)《法制日報》《為甚麼子洲縣農負問題如此多》

(十)《陝西日報.內參》《子洲縣駝巷鄉非法加重農民負擔》

(十一)《榆林報》《春風化雨潤民心──子洲縣首期「四教育」活動成效顯著》。

(十二)《榆林報》《子洲縣農村基層組織整建-解決實際問題,確保農村穩定》。

(十三)中央和省上有關報刊對子洲縣裴家灣鄉12,688名農民狀告鄉政府非法加重農民負擔案的三篇報導。

(十四)《子洲縣裴家灣鄉農民的維權歷程》

(十五)《各界導報》《子洲縣大部份農民未見明白卡》。

各位專家對以上證據和材料進行了認真的審查,從而對本案目前可以確認的事實,有了較全面的瞭解。

§§二、專家研討意見

(一)關於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與會專家一致認為,馬文林沒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主觀故意,也沒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馬文林代理農民進行減負活動,不構成犯罪。

穆鎮漢教授、段增雲主任、張瑞幸教授、王昌學教授認為,從證據材料看,子洲縣裴家灣、駝巷、磚廟等鄉鎮非法加重農民負擔的事實客觀存在,裴家灣鄉通過榆林中院和陝西省高院判決解決,磚廟、駝巷兩鄉今年政府主動清退30萬元。在清退以前,農民關於加重負擔問題,向上級行政部門反映,行政部門推諉、不解決。農民向榆林中級法院起訴,中院不立案。馬文林和農民代表在這種情況下,開始形成村、鄉代表,上街宣傳中央文件,貼標語,目的是發動更多的群眾參加減負活動。去榆林地委上訪,目的是使榆林地委能解決加重農民負擔問題,督促中院立案。所以,馬文林和農民代表是為了解決加重農民負擔問題而宣傳中央文件和去榆林地委上訪的,宣傳中央文件和去榆林地委上訪是解決加重負擔問題的方法和措施。農民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利,甚至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犯而採取這樣的活動,其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所以,馬文林和農民代表沒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和行為表現。一審判決書將加重農民負擔的問題與馬文林和農民代表的行為割裂開來,將馬文林和農民代表宣傳中央文件的內容和榆林地委上訪的目的內容,與活動的形式割裂開來,只認定馬文林和農民代表的活動形式,併進一步認定這些活動形式對政府和社會秩序的影響,據此認定馬文林構成犯罪,是錯誤的。形式與內容是統一的,這實際上將馬文林和農民代表宣傳中央文件、上訪視為犯罪,將馬文林和農民代表的「減負」行為視為犯罪。

穆鎮漢、張瑞幸、段增雲、張漢良、王昌學教授等認為,從證據材料看,馬文林是駝巷鄉農民的的代理人,雙方有口頭協議,馬文林收了代理費,所以馬文林為農民出主意,想辦法,採取一定的措施,來達到其代理的鄉政府退還農民多收的費用案子這個目的。馬文林並未誤導農民,也未誘導農民去犯罪。所以馬文林的行為是合法的,是履行一名代理人應盡的職責,這點鄉鎮法律服務所暫行規定中有明確規定。馬文林與磚廟、苗坪鄉農民的關係是無償諮詢關係,是合法行為。

(二)關於非法拘禁罪。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子洲縣駝巷鄉老山□村部份群眾對趙亮實施的行為並非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馬文林作為代理人,並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張瑞幸教授認為,根據案卷材料中馬守元、趙亮陳述,當時老山□村部份群眾因舉報本村幹部的經濟犯罪問題,不滿意子洲縣檢察院派一名中學教師來送帳交待的做法,讓趙亮留下,到檢察院的人來,於是白天村上可以自由活動,晚上陪睡,其間並無辱罵、毆打等行為,群眾的這一行為並不是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群眾並無拘禁趙亮的故意,無拘禁趙亮的行為。所以,涉案群眾馬全等人並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馬文林與老山□村帳務問題亦系代理關係,作為代理人更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三)關於一審判決書。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原審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審理程序違法。

張漢良教授認為,一審判決書認定的馬文林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事實是錯誤的,這些「犯罪事實」均不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事實。關於一審判決書中認定,「馬文林辯解他給農民宣傳中央文件,幫助農民學習法律、法規,純係狡辯,企圖給其非法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這裡認定馬文林「狡辯」,沒有證據可以支持。關於馬文林「借反腐減負之名」的認定,既是借之名,即有行非反腐減負之犯罪行為,那麼犯罪行為是哪些?犯罪目的是甚麼,一審判決書沒有做出回答。

楊旺年副教授認為,一審法院審理本案時,參與偵查的王海林,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是違法的。參與偵查的馮太琦擔任主審法官,是是違法的。一審時未傳被告人和辯護人不予認可的證人出庭作證,即將其證言予以採信,作為定案的依據,是違法的。一審採信馬文林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非法拘禁案偵查人員的證言作為定案依據,是違法的。一審判決書認定辯護人放棄辯護是錯誤的,放棄辯護是指被告人的權利而言的。

另外,穆鎮漢教授、王昌學教授等專家,就社會穩定與加重農民負擔問題的處理,農民依法行使上訪權利等一系列問題,作了高度精闢的闡述。

§§三、經過慎重、客觀的研討,最終形成如下意見:

(一)10位專家教授一致認為,馬文林沒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和行為,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二)10位專家教授一致認為,子洲縣駝巷鄉老山□村部份群眾沒有非法拘禁趙亮的故意和行為,馬文林作為代理人和諮詢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三)10位專家教授一致認為,子洲縣人民法院〔1999〕子刑初字第101號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審理程序違法,應予依法撤銷。

1999年12月18日於西北政法學院外教樓

記錄、整理人:馮學文

(附:與會專家簽名)

陝西省律師協會專家教授個案研討會

單位          職務   姓名

西北政法學院      教授   穆鎮漢
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主任   段增雲
西北政法學院      教授   張瑞幸
武警西安軍事法院    院長   笪祖明
陝西省法學會      秘書長  王富洲
陝西省法學會      主任   郭海水
陝西省法學會      主任   姬懷祥
省政法幹部管理學院   副教授  趙瑞藺
武警西安工程學院    教授   張漢良
西北政法學院法系研究所 所長   王昌學
省律師協會       會長   張居芳
西北政法學院刑法教研室 副教授  張國偉
西北政法學院      副教授  楊旺年
西北政法學院      副教授  杜發全

(轉載在《民主通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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