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树清遭毒打致残 花季女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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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日讯】经过民主选举的现任唐山市丰润区三里屯村村委会副主任、村理财小组组长甄树清一再被黑社会成员骚扰并被毒打致残,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甄树清年仅19的女儿甄珍仅仅因为一场恶作剧,却成了当地司法机关为虎作伥的牺牲品。已经严重黑社会化的唐山市基层政权,分明走向了与本加本地中国公民公然为敌的政治末路。

以下是《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丰刑再初字第1号》的全部内容,以及笔者对于该案的调查采访。

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甄珍,女,1985年2月11日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中专文化,学生,现住丰润区银城铺乡三里屯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11月8日被丰润区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2004年3月17日因一审宣判缓刑被丰润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经丰润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甄珍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7日作出(2004)丰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又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2004)丰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树荣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甄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甄珍与姚继福(在逃)预谋,于2003年8月20日及其后几日,由姚继福通过电话方式多次向丰润区银城铺乡三里屯村肖建启索要现金30000元。后被告人甄珍与姚继福共谋,以实施爆炸,炸坏肖家西屋北侧窗台及窗户玻璃。实施爆炸前后,姚继福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向肖建启索要现金500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肖建启陈述,2003年8月20日13时许,有一外地口音的男子以带走他孩子相威胁,向他家索要3万元,后又多次打电话,向他家索要5万元,2003年11月4日22时30分许,他家西屋北侧窗台及窗户玻璃被炸坏;

2、证人肖建飞证言,2003年11月4日22时30分许,以前打电话向他家要钱的男子称,今晚就把他家炸了,后听到一声响,他哥肖建启家西屋北窗玻璃被炸;

3、证人甄树青[清]证言,有个女的向他家小卖部打了好几次电话,向肖建飞家要钱,2003年11月7日24时许,从他女儿甄珍房中发现了“娃哈哈铁锌钙奶”饮料瓶,瓶口伸出一条约20厘米长,用纸绳做的带子,瓶里装着东西,一个红色管状,直径在十几毫米左右,顶端伸出一条约20厘米长的火药引线的塑料管;

4、证人高玉丽证言,2003年11月3日下午,她将姚继福交给她的装有炸药的娃哈哈塑料瓶和家小孩玩的电子灯笼红色塑料管交给了甄珍;

5、证人梁威证言,2003年11月4日甄珍将她手机借走,手机号为1378409……;

6、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卷;

7、唐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在卷;

8、用户明细话单查询;

9、被炸现场平面及现场照片;

10、被告人甄珍的供述与上述事实相吻合,能相互印证。

原审认定,被告人甄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甄珍敲诈勒索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甄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生效后,本院院长发现该案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再审中,原审公诉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甄珍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甄珍敲诈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甄珍对原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解称其系初犯,且年龄小,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经再审查明,被告人甄珍家住丰润区三里屯村,肖建启系被告人甄珍的东邻居,因肖建启的女儿(与甄珍同龄)在小时侯曾“欺负”过甄珍,被告人甄珍为报复,便与安徽省涡阳县的姚继福(在逃,其父租住甄珍家房屋)预谋,于2003年8月20日及其后几日,由姚继福往肖建启家打电话以将肖的女儿带走相威胁,索要现金3万元,肖建启未给。后被告人甄珍与姚继福共谋,以实施爆炸相威胁,再次向肖建启索要财物。2003年11月3日,姚的姑父高玉丽(因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将姚提供的两枚爆炸装置(一枚形状类似“娃哈哈”塑料饮料瓶,顶部引出一长十几厘米的导火索;另一枚为红色塑料圆柱形,长15.5厘米,直径1.7厘米,顶部引出一长18厘米的导火索)从安徽省涡阳县乘公共汽车带到丰润区交给原被告人甄珍,11月4日10时30分许,原审被告人甄珍将类似“娃哈哈”饮料瓶的爆炸装置(经鉴定该爆炸装置含有黑火药的有效成分)在肖建启家西屋北窗台上引爆,将该窗台窗玻璃炸碎一块,实施爆炸前后,姚继福多次往肖建启家打电话索要现金5万元,肖建启未给,原审被告人甄珍于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肖建启的陈述、证人肖建飞、甄树青、高玉丽的证言、现场平面图、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甄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语言恫吓、实施爆炸的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甄珍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原审被告人甄珍敲诈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条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4)丰刑初字第65号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人甄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8日起至2007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04年6月23日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印盖章

二、著名律师质疑:违犯人权保护原则

据本案的公民辩护人侯女士介绍: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甄珍并没有任何敲诈勒索行为,甄珍只是供认,她与邻居肖建启家的女儿是同龄人,从小就被对方欺负,爆炸肖家玻璃只是想吓吓对方,报复一下。至于打电话向对方勒索钱财,是姚继福的个人行为,甄珍是被姚继福实施勒索的一个环节。甄珍当时还在学校读书,自始至终没有向双方要求过钱财。姚继福是在利用甄珍幼稚无知的报复心理,达到敲诈的目的。这样甄珍的所谓爆炸行为无意间倒成了姚继福敲诈的手段。况且“娃哈哈”塑料瓶内所装的只是含有黑火药成分的东西,所造成的损失也仅仅是一块玻璃,并没有给对方没有造成大的伤害与财物损失。

在这个由姚继福预谋的敲诈案中,甄珍只是被人利用的受害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丰刑再初字第1号》却将甄珍当成敲诈犯姚继福的同伙,把应该判给姚继福的罚罪判在一个女学生的身上。判决书中说原审被告人甄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恫吓,实施爆破的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这些话用在姚继福身上也许成立,用在甄珍身上就是“欲加其罪,何患无辞”的无中生有和张冠李戴。

更为可疑的是,一审判决之后,甄珍被取保释放,在其父甄树清担任村民理财小组组长和村委会副主任之后又被收监,1000多名村民联署担保,法院非但不予受理,还说1000多人的联署担保书如果递上去,就要给甄珍加刑。查账风波中,甄树清被黑社会打成重伤,右小腿至今骨折未愈。司法机关不予立案侦查,反而对甄珍再审改判;在改判时,又没有通知当事人家属到庭,也没有将判决书送到当事人家中;而且事后还威胁当事人家属,说是如果上诉还要加刑,这分明是当地司法机关在为虎作伥和执法玩法!!

收到第一批材料后,笔者曾于2004年7月15日专门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著名律师周泽咨询请教,周泽律师于16日回复说:

“张先生:看了您发来的资料,心情非常沉重。虽然您发来的资料较为有限,但从这有限的资料中,我仍然能感到此案的蹊跷。首先,法院对甄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是很成问题的。因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她与姚某有过敲诈勒索的共谋,在行为上她也没有向肖家索要过钱物。其次,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加重甄珍刑罚,有违避免‘双重危险’(即任何人已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行审判或惩罚)的人权保护原则。虽然我国诉讼法规定法院发现本院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提起再审,但根据法治精神,这种再审应该有利于被告,才得提起。如果联系到您所说的那样一种背景,本案出现这样一个结果,就一点也不令人感到奇怪了。我的意思并不是我们应该对此不以为怪,听之任之。但我们能做些什么?如何去做呢?我想,第一个,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第二个可以寻求媒体关注,并同时进行申诉或提请检察机关抗诉。周泽。”

据甄树清在电话中介绍,他在本地聘请的上诉律师张志钦告诉他说,唐山市中级院不准备就甄珍案开庭复审,只是在近几天提审核实一下就可以了。考虑到甄珍冤案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的可能性已经非常渺茫,笔者只好把以上材料公诸于世。@

(甄树清家电话:0315-3232058。手机:13784648569。)

甄树清遭毒打


甄树清遭毒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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